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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过程中大量优质耕地被征收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征地矛盾的产生,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必然之举。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存在补偿内容缺损、补偿数额偏低和补偿归属模糊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这一创新的产权制度的推进实施,也对征地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提出新的要求。学术界围绕征地补偿做了大量研究,但对于“征地补偿中耕地价值补偿内容”以及“如何构建针对农地三权主体的征地补偿标准”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以耕地综合价值为基础统筹考虑农地三权主体权益构建征地补偿标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首先梳理征地补偿标准制度演进过程,剖析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及成因。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边际效用价值理论从耕地功能切入探究耕地价值构成,进而分析因征地引起的耕地价值损失,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当量因子价值量法等量化耕地价值补偿,从农地“三权分置”视角探讨耕地价值补偿分配,构建针对农地三权主体的征地补偿标准,选取合肥市展开实证分析。结论如下:
(1)耕地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三个一级功能,存在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耕地的经济价值包括耕地净贡献价值、构筑物价值和资产增值价值;在现时国情下,社会价值仅含就业保障、精神慰藉和粮食安全价值三项,且前两项价值伴随着社会发展会稳步降低;耕地生态价值包含气候调节、环境净化、碳氧平衡、水土保持、维持生物多样性和景观文娱价值。
(2)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并非对耕地价值损失进行百分百补偿。其中粮食安全价值属社会共有且这部分价值补偿在历年农业相关补贴中已予以体现,不计入征地补偿范畴;耕地生态价值同样属社会共有,考虑到被征地方为保持农田生态系统投入了成本,将70%的生态价值计入征地补偿范畴;通过对资产增值价值进行剥离得出40%属于被征地方,按其40%计入征地补偿范畴;耕地净贡献价值、构筑物价值、养老保障价值和精神慰藉价值全额计入征地补偿范畴。
(3)基于“三权分置”和农地流转事实,征地补偿中耕地所有权主体获得部分的资产增值价值补偿和生态价值补偿;经营权主体获得部分经济价值补偿,由构筑物价值补偿和部分耕地净贡献价值补偿(具体比例根据订立的经营合同期限确定)构成,其中构筑物价值补偿归属于经营权主体的前提是其为构筑物的实际投入方;承包权主体获得构筑物价值补偿、部分资产增值价值补偿、全部社会价值补偿、部分生态价值补偿和部分净贡献价值补偿,其中构筑物价值补偿归属于承包权主体的前提是其为构筑物的实际投入方。
(4)通过对合肥市的实证,综合征地补偿标准为11.85万元/亩,是合肥市平均现状标准的2.2倍。其中耕地经济价值补偿8.17万元/亩,社会价值补偿0.07万元/亩,生态价值补偿3.61万元/亩,分别占比68.9%,0.6%,30.5%。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主体分,征地补偿标准依次为2.33万元/亩,9.16万元/亩,0.36万元/亩。实证发现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助于保护被征地方利益,符合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改革价值取向。
本文首先梳理征地补偿标准制度演进过程,剖析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及成因。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边际效用价值理论从耕地功能切入探究耕地价值构成,进而分析因征地引起的耕地价值损失,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当量因子价值量法等量化耕地价值补偿,从农地“三权分置”视角探讨耕地价值补偿分配,构建针对农地三权主体的征地补偿标准,选取合肥市展开实证分析。结论如下:
(1)耕地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三个一级功能,存在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耕地的经济价值包括耕地净贡献价值、构筑物价值和资产增值价值;在现时国情下,社会价值仅含就业保障、精神慰藉和粮食安全价值三项,且前两项价值伴随着社会发展会稳步降低;耕地生态价值包含气候调节、环境净化、碳氧平衡、水土保持、维持生物多样性和景观文娱价值。
(2)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并非对耕地价值损失进行百分百补偿。其中粮食安全价值属社会共有且这部分价值补偿在历年农业相关补贴中已予以体现,不计入征地补偿范畴;耕地生态价值同样属社会共有,考虑到被征地方为保持农田生态系统投入了成本,将70%的生态价值计入征地补偿范畴;通过对资产增值价值进行剥离得出40%属于被征地方,按其40%计入征地补偿范畴;耕地净贡献价值、构筑物价值、养老保障价值和精神慰藉价值全额计入征地补偿范畴。
(3)基于“三权分置”和农地流转事实,征地补偿中耕地所有权主体获得部分的资产增值价值补偿和生态价值补偿;经营权主体获得部分经济价值补偿,由构筑物价值补偿和部分耕地净贡献价值补偿(具体比例根据订立的经营合同期限确定)构成,其中构筑物价值补偿归属于经营权主体的前提是其为构筑物的实际投入方;承包权主体获得构筑物价值补偿、部分资产增值价值补偿、全部社会价值补偿、部分生态价值补偿和部分净贡献价值补偿,其中构筑物价值补偿归属于承包权主体的前提是其为构筑物的实际投入方。
(4)通过对合肥市的实证,综合征地补偿标准为11.85万元/亩,是合肥市平均现状标准的2.2倍。其中耕地经济价值补偿8.17万元/亩,社会价值补偿0.07万元/亩,生态价值补偿3.61万元/亩,分别占比68.9%,0.6%,30.5%。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主体分,征地补偿标准依次为2.33万元/亩,9.16万元/亩,0.36万元/亩。实证发现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助于保护被征地方利益,符合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改革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