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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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问题,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同看法,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该类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其解除是否适用《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二是该类合同解除适用《民法典》第563条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即第67号指导性案例,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问题。第67号指导性案例,从条款适用范围、合同目的判断、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4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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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问题,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同看法,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该类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其解除是否适用《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二是该类合同解除适用《民法典》第563条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即第67号指导性案例,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问题。第67号指导性案例,从条款适用范围、合同目的判断、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4个方面,排除了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对《民法典》第634条的适用,该裁判要旨存在不足之处,难以为司法裁判提供广泛的指导意义。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合同,《公司法》缺乏对其解除规则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67条、第646条的规定,其解除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相关规定的分析,发现该类合同解除的规定存在条款间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条款适用范围不明确、解除权行使主体不明确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是否存在顺位不明确的问题。通过对司法裁判中,该类合同解除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适用现状的分析,发现该类合同的解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规定不明晰、适用规定时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要解决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必须先辨析该类合同的属性。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性、价款的分期支付性、股权先予交付性、存在价款回收的特殊风险的特征,因而其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具有相似性。在相似性分析的基础上,同样也应当认识到,该类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具有特殊性,其合同义务的履行突破了相对性的限制,合同解除的后果影响多方面的利益。因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类合同,其解除应当适用《民法典》中一般的合同解除条款。在此基础上,由于该类合同高度相似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因而其解除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针对法律规定以及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应当对其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事由、行使程序以及行使期限等予以明确,以避免今后司法裁判中对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混乱和不一致的情形。同时,由于该类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果较为特殊,因而应当明确该类合同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应当结合合同标的物股权的特殊性,以及《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具体分析该类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内容以及使用费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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