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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是指如何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方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以及判断标准等研究的比较多,但是对于不同立法模式下如何来判断某一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研究却相对比较少,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判断方法的混乱现象进行归纳和详细论证的更加少见。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国外法移植的结果,但是在舶来的过程中并未很好地对其内在精神价值进行消化吸收,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运用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非常混乱。为了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本文首先对著作权合理使判断方法进行了界定,其次分析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解决这种问题进行了论证。本文除引言外,本文总共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方法的界定,该部分首先阐述了“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内涵。其次介绍了影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方法的两个重要因素,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其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决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决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又反过来影响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方法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层面的问题和司法层面的问题。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其次,对近几年司法实践中以“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的部分案件进行了归纳与梳理,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并对产生该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剖析。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欧盟以及韩国等三种立法模式,并分析了这三种立法模式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该部分旨在通过对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来为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的立法模式做准备: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取规则主义立法模式过于僵硬已经难以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因素主义立法模式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弹性过大且我国并没有适合其生存的文化背景和制度土壤;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兼具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的优点,更加适合我国的社会背景和法律体系。第四部分在总结前三部分的前提下,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方法。首先,本文认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首先应当扩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而扩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最主要的是改变我国全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建立半开放的立法模式。其次,完善我国著作权合适使用的判断方法应当建立适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本文认为在我国引入因素主义判断标准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我国著作权合理判断方法立法重构方案,即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适合采取“原则+规则+要素”的立法模式,但是立法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原则”应当置于“规则”和“要素”之前;第二“规则”应当尽量详细和明确;第三,明确“规则”和“要素”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