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推理引论》出版于1949年,此书承载了列维有关法律推理的所有思想。艾德华·列维分别从判例法、制定法和宪法三个领域来进行阐述他的理论,并描绘了法律推理过程的概貌并揭示其内在理路。作为温和的中间派,他没有过于激进的言辞,但仍旧在其书中表达了他的思想倾向,他向我们阐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法律推理有着其自身逻辑,法律系统的运作要比批判者——法律现实主义者所认为的更富有秩序而较少那种因案而异的个别正义”。他在最后总结点明,法律规则的发展不能够脱离社会现实,不应该孤立地思考法律规则的发展进程,并劝导我们要常反思法律推理的目的,注重推理的过程。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列维的这本著作中饱含着对美国法律推理领域的众多思考,他认为法律推理不像法律形式主义所宣称的那样:“法官在案件判决的过程中并没有主观能动性,只是单纯的适用法律规则”。法律机制的运作也比法律现实主义所认为的更富有秩序而较少存在有“因案而异的个别正义”。所以本文从美国法律思想起源着手,梳理了从自然法理论的奠基到法律形式主义的兴起,再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的全过程,并以美国法律学说为背景,展开论述列维的法律推理学说,以便加深对其法律推理学说的理解。在第二部分中,本文选取了列维论述中的经典案例,重点解读了:“本质危险物”与“潜在危险物”分类归置的先例与在审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宪法“商务条款”中“州际商务”所衍生的二级概念群,以及“商务”与“制造”这一对对立的法律概念在法官做出判决时所起到的重要导向作用。列维向我们展现了法律概念这种“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律规则适用过程中内涵与外延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法律概念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它促进了事实认定与法律规则适用之间的良性互动,生动的诠释了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的运作机制,并以此来展现法律规则词汇的模糊性与法律规则适用的灵活性。在第三部分中,本文揭示了列维法律推理学说中有关“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先例的发展轨迹”的理论。首先,阐明了列维学说中对先例自身的动态属性的理解,以及它在判例法、制定法与宪法三个领域当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以及作用的认识。其次,在列维所列举的众多案件中,本文选择了《曼恩法》背景下的系列案件进行梳理,一方面阐明先例一旦确立便具有约束作用,另一方面则论述先例并非是一旦确立就一成不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个人的见解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一定的影响,但法律规则的变动并不会受制于法官的个人见解,还要对社会相关因素加以考虑。在第四部分中,本文将分别从政治因素与社会因素两个方面,论述它们对法官判决的影响作用。就政治因素角度而言,本文选取罗斯福新政与“法院改革建议”两个政治制度提出的重要时间节点,以揭示最高法院面对新政试图确立的法案时态度的前后转变,来分析政治因素对法官判决案件所具有的较大影响;就社会因素角度而言,本文以阐明法院力图在判决中展现“保障公众权利”与“维护公共道德规则”两个方面,注重于保护公民的权益,以实现法院与社会之间的良好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