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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法保护隐私权的提出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从此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技术的提高,隐私的范围也渐渐的渗透到网络空间,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与网络技术的复杂性,传统的隐私权在网络领域中也发生了改变。网络隐私的侵犯引发了互联网一个个热门事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引起了各学者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的理解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网络隐私权侵权的特殊性与侵权方式、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以及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基于此,笔者将其作为论文的选题。本文分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侵权方式进行了论述。第一节分析了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网络隐私权相比传统的隐私权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侵权行为主体的隐蔽性;第二,侵权行为的空间跨越性和空间虚拟性;第三,网络中间服务提供者特殊的责任地位;第四,侵权行为证据上的复杂性;第五,侵权后果的复制性与侵权救济的特殊性。第二节分析了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主要包括:第一,非法侵入他人网络领域;第二,非法拦截他人信息;第三,窃听、窃视他人的信息;第四,伪造、修改他人的个人信息;第五,非法披露个人信息;第六,恶意骚扰。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第一节论述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别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分析,过错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二节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要素: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第三部分,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论述,并就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一节责任的承担包括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承担的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两个部分。第二节对侵权责任法规定责任承担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无审查义务;第二,被侵权人发布通知应否具备必要条件;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性质。第四部分,对我国目前的网络隐私的侵权保护现状和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完善立法建议。第一节介绍了当前的立法现状和立法缺陷。第二节提出了我国网络侵权立法的完善思路。包括构建网络侵权立法的体系、弥补我国网络侵权行为立法中的空白、建立促进网络自治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