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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向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满足民众社会需求的社会政策措施,是稳定社会发展,获得合法性认同的重要方式。农民对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的可及性,是衡量我国以民生为导向的社会政策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社会保障制度是有效的社会风险化解机制,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于满足农民社会保障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21世纪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对于以国家为主导的农民社会保障建设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未来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供给的数量与质量,更取决于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政府对农民真实需求的了解、把握与满足程度。本文以调查问卷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形式,对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和缴费意愿进行了广泛调查,实证分析了社会保障需求和缴费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农民的经济水平是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基础,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意愿的强弱与其收入水平的高低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不同程度的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农民的参保意愿主要和经济水平、对社会保障的认知水平、学历、年龄及从事的职业、性别等因素有关,不同的因素对于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通过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增强制度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吸引农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和参与。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社会风险的社会功能,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在基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提高的基础上的保障需求,大部分农民的保障需求已经超越了最低层次的生存需求,向更高层次的需求递进。国家的社会保障供给应针对当前农民群体分化和需求的多层次性,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不同层面的社会保障需求。生活水平不仅是经济水平的直接表现,也是社会保障需求的基础。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保障方式逐渐弱化,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客观基础上,对国家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迫切。土地对农民生存、就业、福利等的功用,虽然不具有社会保障分散风险的“社会性”本质属性,但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矛盾的制约之下,土地的保障福利功能确实不可忽视,土地既作为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同时,又是农民生存就业、养老的重要依靠,这就是土地在当今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条件下土地的双重功能。土地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矛盾对立阻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也是最低生活保障农业形态存在的根源,其出路在于逐渐剥离土地的保障功能,发展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转型中农民对公平的诉求手段发生的转变是当代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客观基础。农民对公平的诉求手段由土地均分转向了国家统一的、普惠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传统农业社会,农业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均分是保障农民公平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相对收益逐渐降低,城乡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可及性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群体内部的阶层分化是农村社会发展中重要的社会现象,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针对不同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保障供给。我国在农民的收入水平、组织化程度低,居住分散的基本国情约束下,农民社会保障发展模式不同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发展模式。在农村人口基数大的条件下的农民社会保障的过渡模式必须利用农村既有的保障资源,采用渐进式的发展路径,逐步实现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从社会保障实践活动的供给主体的角度看,国家、乡村行政组织、村民是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中必不可少的主体,并且构成了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多层次体系。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基层干部的组织动员是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运作的重要连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