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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我国不断出现的灾害性公共危机事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研究定位,一方面在于,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依存度的增加,各种各样的公共危机事件频繁涌现;另一方面在于,公共危机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如果不能对其作相应的分类,就无法研究相应的公共危机事件发生的具体过程并进行有效的治理。我国原本就是一个灾害性公共危机事件多发的国家,各种自然灾害、技术灾害、环境灾害、公共卫生灾害、人为火灾或爆炸的产生日益频繁,所以本文把研究限定在那些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的,威胁到社会公共或共同的安全或利益,要求政府以及社会其他主体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应对的完完全全的“公害物品”。
灾害性公共危机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相应的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具体的运作机制,灾害性公共危机的治理只能是一片混乱,难以达到应有目的。要想合理应对灾害性公共危机,就要建立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相互合作的组织系统,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组织体制,以及体系完备、责任明确、权利保障合理的法律体系和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方、运转高效的公共危机治理机制。三者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不足都会对灾害性危机的应对产生不利影响。但在同样的条件下,机制的完备可以弥补体制或法制方面的某些不足,反之亦然。总的来说,“三制”的实行是灾害性危机事件得以有效治理的关键。
传统经济学一般认为市场能够有效处理私益物品,国家和政府提供公益物品和服务。实践证明,这种政府与市场二元分析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论判断对于复杂的现实事物显得过于简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理解与创造。灾害性公共危机的治理既具备有公益性质,但同时随着公共危机范围和对象的不同又存在着不同的结果,单纯的市场或政府治理的制度安排都不可能完全适应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这一复杂的公共事业。因此,提供灾害应对和治理服务时,在人、财、物方面有时也会‘力不从心’,当然,单纯市场也不是能解决政府失灵的‘灵丹妙药’。所以本文的思路是:灾害性公共危机的治理是政府的天职这是不可否认的也是必须的,但是政府在进行单中心治理时必然会存在着众多的问题:一是政府权力的扩张。缺乏相应的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和制度,没有法律和制度的约束,造成了政府危机治理中的随意性乃至对法律权限的突破,不知不觉偏离正确轨道。二是财力不足。一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是公共危机事件的不断出现,必然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政压力。所以可以对公共危机治理的相应环节进行分解,通过多样化的公共物品供给途径,来减轻政府危机治理的财政压力。三是治理效率问题。由于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存在着博弈,就会出现花大钱办小事乃至不办事的现象。这都是单中心治理产生的问题。但是随着第三部门的发展壮大、公民性的培育,对促进灾害性公共危机的顺利治理和和谐安定社会的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灾害性公共危机的多元复合治理不仅是公共危机治理效率的需要,而且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
由于本文把灾害的应对当作是一个复合合作治理的过程,所以在论文中,一方面针对我国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体制、机制和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建构了灾害性公共危机应对的体制、机制和法制框架。另一方面强调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应是一个强调公众、社会力量参与为特征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中,首先要发挥政府在危机救治中的主导作用,因为公众心理的脆弱性,他们需要强大有力的政府;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同合作机制,发挥非政府部门的力量,实行合作共治;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利用媒体发布信息,传达精神;加强全球合作,提高我国危机救治效率,降低救治成本。另外,论文也综合分析了我国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的根本目标以及政府、相关组织、公众提高灾害应对能力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