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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权关系日益复杂化,所有权与其具体权能逐渐相分离。其权能使用权在现代社会受到了极大的重视,但是本文的所谈的使用权包括此处所说的使用权,但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债权等财产权。因为使用权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本文通过以使用权为切入讨论盗窃罪客体的方式,对使用权的保护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以实践中侵害使用权的社会危害性引出使用权作为盗窃罪客体的必要性。通过研究盗窃罪客体的理论争议以及盗窃罪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与使用权作为盗窃罪客体的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展开写作以论证使用权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客体。全文内容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本文是从侵害使用权的社会危害性展开讨论使用权作为盗窃罪客体的必要性。并厘清了本文所讨论的使用权的范围及其表现形式。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和评析盗窃罪客体的理论争议,从而为使用权作为盗窃罪的客体找寻理论基础。并从从盗窃罪的对象出发,通过论证盗窃罪的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并对能够作为盗窃罪的财产性利益作出界定,对使用权作为盗窃罪的客体的可行性展开论证。第三部分通过介绍盗窃罪对象与盗窃罪客体之间的表象与本质的关系,论证了使用权作为盗窃罪客体与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对象事实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最后通过分析界定了怎样的使用权能够作为盗窃罪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