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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解除制度在合同法体系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来看,该制度对于完善合同逻辑流程的意义不可忽视,而解除效果更是切实关乎制度功能实现与利益衡平保护。本文拟以我国现行《合同法》第97条为基础从功能论视角切入,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进行研究。引言之后,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问题引入和研究进路选择。通过分析合同解除法律效果在司法实务处理中的矛盾以及在学说讨论上的争议,探究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范效果的缺失。归结得知,该条文逻辑论成层面的解释论观点未能涵盖合同解除后涉及的所有问题。鉴于此,笔者选择以功能论视角为解除法律效果的研究进路,行文思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合同解除应当具有怎样的法律功能,这实际上是一个与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目的相关的问题,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二是合同解除制度规范功能是如何实现的,即通过不同法律效果类型的实现机制是什么,由本文第三、四部分具体展开。第二部分,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分析。首先,从制度内部层面出发分析合同解除的功能对象,沿契约自由向契约正义的现代合同关系演进过程,重新审视诚信原则对合同解除制度功能的影响,进而重构合同解除标的仅仅是合同中的原始性权利义务,而非整个合同关系。其次,从制度外部体系环境通过对比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撤销制度之间在发生原因和合同实现可能方面的区别,认为这几项制度在整个合同责任框架和合同法救济规范体系中功能不同。因而推想:合同解除具有自由重塑和秩序修复、添补损害和权益救济的功能,在法律效果上表现为——以“恢复原状”之方式使合同向过去回溯,从“质”的角度相互返还已为给付,达到双方利益关系回复至合同订立之初的效果;以“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使合同向未来延伸,从“量”的层面弥补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害,变通实现合同履行障碍情况下合同的原有目的,使非违约方尽量可达如合同正常履行时应有的利益状态。第三部分,探讨恢复原状的内涵、性质及适用规则。通过梳理恢复原状在不同民事立法中的含义、与返还财产概念对比,以贯彻恢复原状“使当事人利益状态恢复至合同订立前”功能为需要,认为合同解除场合的恢复原状包括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前者以返还原给付为基本形态,后者是原给付返还不能场合下的价值补偿。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均不属于恢复原状请求权基础,而应将其视为返还上独立的债权请求权。并对恢复原状的适用规则详细阐述,包括实物返还与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价值补偿的计算与排除,以期发挥恢复原状的功能。第四部分,探讨赔偿损失的范围和适用规则。根据赔偿损失“添补非违约方损失使其如债务履行未受损害之地步”的功能需要,认为赔偿损失范围应采履行利益赔偿主义为宜,并从法律逻辑、法条解释论、合同解除制度目的以及维护交易制度等多角度阐述理由。解除损害赔偿应系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其范围包括债务不履行之损害(履行利益)、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损害以及固有利益损害,并根据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具体规则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最后于结语部分重申全文观点,并结合目前学者对民法典编纂的立法建议,对合同解除法律效果在民法分则合同编相关内容上提出立法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