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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司法改革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构建司法审判权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人们往往把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主体,从法院独立的角度构建审判权。司法改革的真正主体-法官没有被置于主体位置。人们所说的审判独立是以法院独立为逻辑进路下的独立,而现代国家的司法实践证明,法官独立审判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石,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前提。因此我们既要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要旗帜鲜明地建立和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本文试图从一个法官的角度探讨在当前的语境下法官独立审判应有之意及制度性需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独立审判所遇到的问题与尴尬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与构想措施。全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三个部分,约三万二千字,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法官独立审判的概念考察。笔者首先分析法官独立审判的概念和特征,其次对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进一步明晰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含义,最后从法官独立审判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分析方面,剖析了法官独立审判存在的基础和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中国法官独立审判的困境和尴尬。笔者采用实证分析的方式介绍了当代中国法官独立的实际状况,细致地分析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中国法官所面临的问题到底是怎样的,在具体的司法决策过程中有哪些因素,通过什么途径,是如何影响法官的决策的,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不得不注重或顾忌的种种权力关系和因素有哪些?通过这一部分的分析,指出不仅在法院内部有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和一些非制度性因素在干扰着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同时在国家权力制度的安排上和实际操作中,党委人大均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法官独立裁判。第三部分:完善中国法官独立审判的构想。对论文第二部分论述的问题,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五个方面的完善构想即(1)完善中国共产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2)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要法制化;(3)建立独立的司法经费预算制度;(4)改革审判工作行政化的运行机制,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包括减少行政事务人员,实行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分离,改革审判委员会运作机制,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5)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包括提高并严格执行法官选任条件,改革完善现行法官的晋升机制和建立法官弹劾制度,完善法官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