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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公司重整融资法律模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量,统筹兼顾。从该基本命题出发,本文分析论证了五个分论题,分别为:1、从历史上看,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和利益冲突是决定公司重整融资发展演变的决定性力量;2、现代公司的重整融资离不开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配合与协调;3、重整融资法律制度产生于公司实践,同时又对实践进行着制约、促进与规范;4、司法机关在公司的重整融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调控作用;5、公司重整融资法律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体系,而是以破产法(尤其是其中的破产重整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统称。从以上论点出发,本文选择了国内外发生的20余个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起点,结合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文本,综合运用归纳演绎、历史比较、规范分析等方法进行了论证分析,从中抽象出了四大融资主体和四种融资模式,并对司法裁判及其作用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的基本论证过程如下:首先,从世界上主要国家历史的演变来看,困境公司的破产重整和融资法律制度,是一个多方因素促成的结果。公司重整融资的历史演变过程,形象地阐述了从身份到契约再到法律规制和司法干预相转变的过程。其次,在进行重整融资的过程中,需要透视各方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各自的立场。综合当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公司实务,公司重整融资主要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新投资人四大主体。由于公司破产重整目标的多元性,以上四大法律主体以及各主体内部不同利益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纵横交错、纷繁复杂,不同主体之间的确权和博弈问题显得异常突出。第三,重整中的融资问题复杂多变,融资方式多样。通过对法律制度和重整实践的归纳总结,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概括出四种基本的融资模式:负债型模式、权益型模式、混合型模式和资产置换等其它模式。这四种模式及其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其涉及的优先权授予、利益相关者清偿顺位、公司控制权调整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均有很大的不同。每种模式的选择都需要综合市场、法律和政府等多种因素。第四,司法在重整融资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将公司重整纳入司法程序是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一大进步,标志着一项公正、高效的债权债务安排程序正式建立。融资方案和重整计划得到司法的裁定,就意味着它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问题,而成为一项对全体利益方均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普遍强制性的司法文件。重整程序的优先性又进一步保证了困境公司拯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公司获取融资、完善治理、重整再生创造了基本的条件。最后,在前文对公司重整融资抽象概括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特殊公司主体、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和有关的法律责任制度予以关注。虽然这些特别的法律制度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但又不可或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各有不同,需要按其个性分别予以关注;金融法、税法、会计法也是无法绕开的话题,而且自始至终都影响着重整融资的过程;此外,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是所有法律制度都必须面对的问题,重整融资也不例外。按照以上论证思路,全文的篇章结构如下:第一章探索重整融资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历程,探讨有关的背景因素;第二章分析归纳重整融资的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抽象出四种主要的融资法律模式,研究其中的选择机制和考虑因素;第四章就司法裁判、法院和法官的作用进行论述;第五章对有关的特别法律制度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