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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各项事业现代化建设从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构中全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成长也离不开政府有效的治理。自2007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规范化、规模化的快速的发展期,截至2014年底,合作社规模已达到128.9万家。这些合作社承载着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经济社会面貌、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的重大使命,成为信息化、市场化条件下实现碎片化农户对接大市场的必然的组织形式。但是,我国现代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健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发展数量和质量上。首先,发展数量上主要表现为数量小、规模小,影响力有限,辐射面积大多限于县域范围,发展单打独斗,未能形成联合等等;其次,发展质量上,农户合作意识不强;经营效率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苑鹏(2013)认为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发生了变异,存在资源配置不均衡或者大农吃小农的问题,何雪峰(2003)、张晓山(2014)等学者认为存在“精英俘获”问题,即少数精英对合作社发展资源,包括资金信息、资金、权力控制有较强的可接近性、可获得性。这些诸多问题可以归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缺乏真正的合作与联合。合作本质上是一种联合,有效的合作与联合意味着多元的合作主体,包括农户、合作社、企业、民间组织、政府等形成相互交织的合作机制和合作关系网络,形成主体之间利益联接,价值、信息、资源的分配和共享。现阶段,我国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然农民有再合作、再组织的意愿,也具备合作的环境,但是缺乏有效合作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规范、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政府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缺乏有效的治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存在治理缺位和错位,治理主体单一、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工具不健全等问题突出,不能规范和引导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生性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有效地整合资源,以促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与联合。可以说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政府治理的问题。因此,如何实现政府的有效治理以促进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成长构成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在深入分析政府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治理的有效经验,主要是借鉴美国模式、欧洲模式、日本模式;运用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政府治理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公共物品供给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建构政府治理的理论框架,在政府与治理这两大要素基础上构建中央政府治理主体、中央政府治理工具、地方政府治理主体、地方政府治理工具四个向度的分析架构,形成政府治理从中央到地方、主体到工具的有机统一,联合成长路径从“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有机结合。实现这样的政府治理目标:以农民为本、以市场为导向、多方参与,最大限度的聚集县域内外人力、财力、物力等治理资源,整合资源,分配资源,搭建多元主体的合作平台和资源共享机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在互动合作中促进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成长。以上主要内容构成本文的写作逻辑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