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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由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的罪状是简单罪状,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罪与共同犯罪,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等诸多问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就上述问题进行相关探讨,并就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完善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