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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法治搭上经济的快车,进程加快。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骤增,诉讼成为人们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但随之出现了恶意诉讼,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案件主要出现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本文就民事恶意诉讼展开研究。何谓民事恶意诉讼?各位学者对此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事实根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意在通过法院的司法审判,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虽不是为了自身获取某种利益,其直接目的就是损害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恶意民事诉讼案件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违法性、隐蔽性、损害利益的多元性,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的心态、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恶意诉讼的行为、恶意诉讼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立法方面,《宪法》、《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零星的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同时2012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恶意民事诉讼的规定相当全面。在司法方面,由于具体法律依据的缺乏,法官审理案件时常常不知所措,如对于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怎样进行弥补损失或者对恶意行为人处以怎样的惩罚都没有具体的参照。恶意民事诉讼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扭曲了民事诉讼应该发挥的功能,而且还可能降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降低国家司法的权威性,所以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规制是必要的,刻不容缓。民事恶意诉讼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域外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预防和规制。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恶意诉讼采取的预防及规制措施有:法院判决对恶意诉讼行为人采取民事罚款、受害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诉讼行为人承担诉讼费用和法院认定恶意诉讼行为无效。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正当程序”理论采取的预防及规制措施有:法院认定恶意起诉行为无效、当事人和律师的真实义务、由恶意行为人承担由其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造成的诉讼费用和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侵权赔偿之诉以及美国的发现程序。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基础,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的规制措施,笔者认为可以从六个方面来对我国出现的民事恶意诉讼的现象进行程序上的规制。完善证据交换程序,为了有效规制民事恶意诉讼,使恶意行为人的不良居心能在审前阶段暴露出来,有必要对现存的证据交换程序加以完善;完善现行的撤诉制度,赋予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参与决定权,对原告申请撤诉后再起诉进行一定的限制;加强对法院调解的合法性审查;完善案外人利益保护机制,借鉴日本的“诈害防止参加”制度,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制度,同时对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进行完善;构建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给恶意诉讼行为人以经济上的制裁;创设诉讼担保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措施都偏轻,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创设诉讼担保制度,总的来说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