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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和讨论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问题。全文由引言、正文和后记组成,约三万六千字。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着重论述了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原理。第一节论述了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形成,考察了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不同观点。第二节归纳总结了行政事实行为的主要特征,并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第三节针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第四节总结了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原则。第二章着重论述了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之可行性。第一节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了概念层面上的分析,对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司法机关、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三者之间关系进行了论证。第二节概括了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原则,如可诉假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司法终局原则。第三节着重分析了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可行性,一方面,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已经为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可行性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另一方面,国内已经进行了有益的相关尝试和探索,进而表明了行政事实行为实现可诉性既有环境和条件,又是切实可行的。第四节进而讨论了行政事实行为的重要行为形式之一---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并进行了实证分析,目的在于进一步说明行政事实行为可诉具有现实可行性。第三章提出在现有条件下,如何确保可诉的行政事实行为得到较为全面的法律救济,给出了些许建议,重在强调制度建设。第一节提出了确保司法独立,对于事实行为的可诉性起到关键作用。第二节提出了确立行政程序法,可以使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节提出了确立柔性化行政方式,旨在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行政观念和行政方式,确立以民主、平等、透明为原则的行政方式,其必将有助于可诉行政事实行为案件数量减少。第四节提出了确立调解制度,使得行政争议能在调解的方式下得到更有效地解决。第四章对于实现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的法律途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第一节提出了对行政事实行为争议具体而全面的救济方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第二节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类型进行了归纳和分析,主要强调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撤销之诉的适用,分别对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重新认识。第三节提出了行政事实行为的责任形式,如结果去除请求权、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和作为与不作为请求权等并对其逐一进行了论述,目的是要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