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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买家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电子商务的简介,包括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及其所产生的纠纷类型的介绍。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是通过诉讼和非诉两类不同的C to C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法的分析,来揭示买家维权时的困境。当买家在诉讼中选择了网上交易的卖家作为被告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匿名性,造成了连结点(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维权成本过高和主体信息不真实等问题,给买家维权带来巨大的困难。由于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一家企业,其具有相对稳定的地址以及相当的经济实力,如果能够将它作为电子交易纠纷的被告与卖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则会使买家维权的困难大大降低。要确定电子商务网站是否能作为被告,应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则必须首先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电子商务网站所提供服务的法律性质,本文在第三章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与五种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比较可知,电子商务网站和卖家的关系是一种新的关系,它的法律地位可以暂时称之为“电子交易服务”,称电子商务网站为“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而电子商务网站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责任,主要负有以下三个义务:协助调查的义务、事前的审查义务和事后的控制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则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说的是C to C纠纷的非诉解决方法的尴尬。C to C纠纷的非诉解决方法主要分为两类:在线争议解决方法和电子商务网站的自我规范。在线争议解决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但是要想解决C to 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纠纷还有许多的困难需要去克服,例如,在线争议解决方法的收费过高、缺乏强制力、解决方法缺乏透明度等。为了建立自己的信用,同时也为了减少电子交易的纠纷,电子商务网站对会员的交易行为制定了自我规范。它通常包括了以下几种措施:(1)身份验证;(2)信用评级和处罚;(3)交易风险补偿金制度。身份验证和信用评级和处罚主要是预防电子交易纠纷的发生,但是对已存在的纠纷没有帮助。至于交易风险补偿金制度,由于它的使用对象、使用范围和申请额度的有限性,导致大量的交易纠纷仍然无法解决。由于现今的各种C to 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所以,作为一种补充,在本文的第五章中提出了一种新的C to 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之道——保险。在第五章中,首先对保险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优势进行了分析,再对保险的适用性进行了论证,最后对保险合同的订立的方法和过程;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确定及交付;保险的范围等保险制度进行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