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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改革的措施之一,近些年来,尤其受到地方政府的推崇。地方政府在探索购买服务的道路上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了服务质量、降低了财政成本、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服务均由政府提供,从既有的政府直接供给模式转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模式,这开拓了一种新的模式,因此,无论从政府层面还是公众层面均有不适应,出现了各种问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发生了变化,从二元主体变更为三元主体,公法责任的内容随之而变,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更多的承担了制度供给责任、促进竞争责任、监管责任以及担保责任,而非传统的司法责任。因此,传统的民事责任已经不能解决购买服务所产生的问题,需要公法责任予以补足。本文站在公法学的角度上,分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通过学习域内外既有经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法律和地方法规层面探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问题。由于国内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规制此问题,导致实践中政府对购买内容较盲目,盲目的购买致使权利在实践中被扩大。另外购买公共服务属于新生事物,政府对此没有太多的经验,政府与社会组织签订契约后,没有契约管理意识,缺乏契约管理的能力,社会组织违约而不追究。契约签订后,政府应当对契约的履行实施监管,但监管政策及规则不透明、缺乏法律保障、缺乏专业监管人才给政府履行监管责任增加了难度。各地政府对此虽有规制,但基本都是原则性、指导性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性。 第二章分析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国内立法存在缺陷,国内关于公法责任的讨论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实践过程中是否会被纳入公法的规制中,这一问题的提出恰恰揭示出当下中国立法和政策设计中存在有缺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国内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仍然没有一部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项立法,也未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致使政府履行责任无法可依。其次,引入竞争可以增强服务提供者的动力和责任感,各地的规范性文件均规定了公开招投标促进竞争的开展,但由于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不仅违背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初衷,而且浪费国家资金和资源,最终公众感受到的公共服务质量并没有多大的改观。再次,政府公法责任是以监管责任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在中标后的契约履行中,政府放弃价格、竞争、购买程序的监管,做起了甩手掌柜,甚至对服务质量也没有相应的评估,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效率降低。最后,由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契约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侵害到公民的利益,当出现社会组织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政府对此本应承担临时接管责任、以及行政补偿责任,但这也只是停留在理论阶段。实践中一旦出现此种情况,公众的利益将会受到侵害,而国内有没有现成的法律没有救济规定,人权则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美国、英国、德国、香港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善的公法责任体系,规制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界限、购买程序、监管内容、绩效评估机制,为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制度供给,同时促进了竞争模式的建立,保障政府监管责任、担保责任的履行,提高服务的质量;形成了一套具有回应性、公共性、责任性、透明性的政府体制,保障政府责任的有效实现。 第四章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国情提出了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法责任的建议,首先应当立法,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条例》,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政府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政府对行政契约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与绩效评估制度,监督政府责任的履行,采用听证制度促进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从而履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公法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