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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广州府为地域个案,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清代前期的涉外司法体制,正文共分五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论及清前期广州涉外司法的两种运作模式,即统治者实现其涉外司法管辖权力所依据的两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方式。清前期外国人在广州府的分布区域,主要包括以番禺、南海两县辖境所构成的省城地区,以及香山县管辖下的澳门地区。官府针对两地的不同情况,实行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即本文所指的“澳门模式”和“省城模式”。清代广东地方官一般不直接面对及管理普通外国人,其对于以上两地外国商民的日常管理及司法管辖,都要借助这两套体制作为中介来实现。本章探讨的重点是这样两种管理体系在官府的涉外司法活动中究竟如何发挥作用,以及两种体系的运作究竟给官方实现其涉外司法管辖权力带来了何种影响。第二章以死刑案件的处理为中心,从实体与程序两个角度来分析清前期广州涉外刑事司法活动,侧重于探讨其不同于非涉外司法的制度性内涵。清代前期,广东是对外经贸往来的主要港口,在广州、澳门居住、贸易的外国人口不断增多,尽管官府有各种限制,但中外民间的日常接触和往来却不断增加,难免发生各种磨擦,也不乏刑事案件的发生。其间,命案的处理因为涉及死刑问题,不仅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也受到社会各方以及西方诸国的密切关注。古代命案的审理、判决,死刑的复核,直到人犯的勾决,都通过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最终掌控在皇帝的手中,作为操纵众生生杀大权的主要体现。面对不服管束的“蛮夷”,皇帝尤其将处理涉外命案视为一种重要的震慑手段而格外重视,继而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处理方式。由于涉外命案的处理在当时的外交态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典型性,故而,本章主要围绕涉外死刑案件的处理来探讨清前期涉外司法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前者主要表现为“一命一抵”立决死刑原则的贯彻和适用,后者主要体现在对于涉外司法中翻译角色的安排。第三章以广州十三行商欠案为主要研究对象,论述清前期涉外商事纠纷的处理模式。康熙二十三年以后,随着东南沿海抗清势力的肃清,清朝实行开海贸易政策,设立江、浙、闽、粤四海关管理对外贸易,依据清朝政策,各通商口岸对外贸易主要通过官商组织垄断的形式进行。乾隆二十二年(1757),朝廷为了强化对西方人的防范,清朝关闭其它三海关,仅留广东一口对外通商,此后直到鸦片战争爆发前的近百年里,西方各国与中国内陆地区的经贸往来,主要通过广州十三行来进行。由于这一贸易体制包含着种种缺陷与弊端,导致众家行商纷纷陷入资本短缺及周转不灵的困境,继而形成对外商的巨额债务。针对这种情况,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