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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经济困难或者属于特殊群体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我国现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自建立已有二十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在新刑诉法实施后,该制度再次被受到空前的关注。笔者认为,在一个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除关注其立法、理论研究外,我们更应去感知、认识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状况,然后将其升华为理论,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与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设定是相一致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状况相应地呈现差异。本文针对的是基层(县、区一级)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状况,以株洲市为例,以该市四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况为视角,对基层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状况进行调查与研究。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全面客观的阐述了株洲市区一级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状况,并对实施状况进行简要的分析,以发现基层刑事法律援助特点与问题。第二章,提出基层刑事法律援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文中从制度设计本身、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认识偏差及制度发展“瓶颈”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生态环境”的考量,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是不能脱离现有的司法环境而独立生存、发展,要解决刑事法律援助实施中存在问题,我们必须考量其所在的“生态环境”,这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第四章,为构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设想,试图创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设辩护人制度,以期解决目前我国基层刑事法律援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