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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鉴定结论在认定案件事实,明确法律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专业性极强的海事诉讼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则更具有探索和研究价值。笔者认为:我国对海事诉讼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缺少细致的理论研究和系统的制度支撑,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一系列因专门性问题认定分歧而产生的诉讼拖沓和正义缺失,并进而滋生司法腐败。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层层推进来论证构建海事诉讼所特有的鉴定结论审查判断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从海事诉讼鉴定结论的相关概念着手,根据民事诉讼中鉴定、鉴定人、鉴定结论的相关基础概念来分析海事诉讼鉴定结论的相关概念,并在深层次上剖析了鉴定结论与专家证据等相近概念的异同。最后通过对鉴定结论特征的分析得出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有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第二部分立足民事诉讼法,着重对海事诉讼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分析。从鉴定结论的概念和证据属性出发,理顺了对鉴定结论审查判断所必需的质证和认证阶段,并从内容上展开对其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深入探讨。最后,作者对国际上通行的几种成熟的制度模式进行了对比介绍,为下文构建我国的审查判断模式形成了有效地参考依据。第三部分结合国外比重比较成熟的制度模式,主要针对鉴定在海事诉讼中的运用而展开。通过比较海事鉴定结论与海事调查结论,分析海事鉴定方面存在的弊端,得出构建系统的海事诉讼鉴定结论审查模式的重要性。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针对海事诉讼这一专业性极强的诉讼分支,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制度的构建是相对不健全和粗放的。因此,该部分论述本着构建海事诉讼鉴定结论审查模式的基本原则,着重介绍了围绕鉴定而形成的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的“三位一体”立体化海事诉讼鉴定结论审查判断制度模式,以期对鉴定结论形成有效的审查和判断,从而为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确认复杂的海事法律关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