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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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并于2012年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但以上罪名的设置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很好地解决关于本罪的认定问题,致使实践中难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鉴于此,本文通过案例引入的形式,提出关于本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展开深入研究。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引入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提出关于内幕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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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并于2012年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但以上罪名的设置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很好地解决关于本罪的认定问题,致使实践中难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鉴于此,本文通过案例引入的形式,提出关于本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展开深入研究。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引入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提出关于内幕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内幕信息的认定。首先,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判断当前的内幕信息界定模式属于定义加列举式,并指出当前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需从定义和列举两方面进行优化。其次,在其他学者对内幕信息特征的研究基础上,提出内幕信息应当有未公开性、价格敏感性、相关性和真实性等四个特征。最后,指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判断应当结合形式和实质双重标准。第三部分是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首先,阐述行为人自己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争,并提出应当坚持和完善利用标准。其次,指出受密者是否实际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直接影响初始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多层级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行为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对比分析明示、暗示行为与建议行为、泄露行为的区别。最后,指出内幕信息的现行认定标准存在入罪标准虚置的缺陷,应当从提高数额标准、明确次数标准等方面进行完善。第四部分是关于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首先,阐述认定本罪主体的理论支撑,指出我国适用信息平等理论的合理性。其次,从当前立法现状指出本罪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且包括单位主体。再次,确定划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依据为职务、业务、职责、工作、控股等五个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应围绕上述依据合理界定。最后,指出“非法”的内涵包括手段非法和目的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近亲属的认定依据为血缘和财产关系,其他关系密切人员主要认定依据为共同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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