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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调整铁路货物运输活动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铁路货物运输中的基础法律关系。铁路货物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载着大量物资的输送任务。在体制改革的浪潮下,由于原有的运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已不适应铁路货运实践的需要,铁路运输这一行政性垄断的最后堡垒也被推入了改革的单行道。在此背景下分析研究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既能在法律理论层面厘清此一法律关系的私法本质,又能通过对规则的梳理以在规范层面上对改革的进行有所助益。 本文尝试以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动态发展过程为脉络,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责任承担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开篇论述了铁路货物运输商行为所涵盖的三种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把本文的研究对象置于涉及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方的复杂法律关系的分析背景下。 第二部分论述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规则。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合意的结果,对此,除应遵守要约承诺的一般规则外,由于实践中多采用格式合同形式,为避免格式合同接受方的利益被过分损害,合同成立还应受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规则和内容控制规则的特别规制。 第三部分论述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各方当事人及关系人负担的义务。为保证铁路货运活动的顺利进行,托运人除支付运费及相关运输费用外,还应尽到如实申报货物情况、妥善包装货物、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等义务。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货物之运送、依从指令行事并在货到目的地后将之交付收货人。其中,重点论述了承运人依从指令的义务。承运人的这一义务对应着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的指示变更权,但现行法律规则在卖方和买方行使权利的界限规定上模糊不清,针对实践的需要和现行法律规则的漏洞,借鉴海运等其他运输方式的相关规则,笔者建议以买方付款作为卖方和买方行使指示变更权的分界,并以买方为此通知承运人作为买卖双方间的权利移转对承运人发生效力的标志。另外,收货人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承担着依约定支付运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及时提取货物和检验货物的义务。 第四部分论述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因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导致履行障碍时的责任承担。责任承担是对合同履行的补救,我国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责任承担的法律规范有《合同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由于铁路货运领域的专门规章制定得较早,已不能适应实践的发展需要,而合同法作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一般规范其规定又较为原则,由此而生的规则滞后、相互冲突和规则漏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铁路体制改革的进行。对此,笔者从铁路货物运输的实际出发,通过对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的限制等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了若干规则修改建议。 综上,在铁路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通过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规则的研究分析,尽快协调完善铁路货物运输领域的规则体系,有助于优化改革所需的软环境,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