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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能源危机的加重,核能成为世界许多国家解决其国内能源瓶颈的主要出路,我国也不例外。但是鉴于核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如何防止核损害以及发生核损害后如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成为了各国和平发展核能的重要问题。国际社会已经为国际核损害赔偿体系的建立做了很多努力,并且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美国、法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国家的核电事业发展较早,对核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的研究也获得了同步的发展,并且纷纷建立健全了各自的国内核责任法律体系,我国台湾地区也早已通过了《原子能法》《核子损害赔偿法》及其实施细则。而我国的核损害赔偿制度相对比较滞后,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核能工业的大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急需建立和完善。本文从核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入手,通过比较得出了建立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且针对国际上核损害赔偿领域几个比较重要的制度作了简要的介绍并进行评析,进而指出我国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得不完善之处,提出一些具体建议,以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核损害赔偿制度概述。这一部主要是讨论核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基本问题,对核损害概念作出界定,以明确核损害赔偿的范围,通过对核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的区别来说明建立核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价值,进而介绍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对国际上的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评析。此部分简要介绍著名的国际公约以及取得的一些成就。重点针对几个重要的具体制度进行评析,如:责任集中制度,责任限制制度,强制性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国家干预制度等,通过对这些制度的评析,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在建设核损害赔偿制度时应当如何灵活操作、运用。第三部分: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困境。本部分通过对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指出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将环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核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中,以求制度的设立更加合理,更符合中国国情,更能合理的保护当代人、后代人的利益。在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中明确跨国核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可以为我国在国际谈判中找到法律依据。第四部分: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从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核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第一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提出尽快建立《原子能法》或者建立核损害领域的《核损害赔偿法》或者先出台《核损害赔偿条例》、明确核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及赔偿方法;第二方面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提出1.建立特别损害赔偿制度如:明确环境损害赔偿、明确精神损害赔偿2.建立先期赔付制度3.建立核损害的跨国赔偿制度;第三方面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建立核损害赔偿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建立核损害赔偿的特别诉讼时效制度等以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