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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因其开放、便捷和高效,极大的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同传统交易相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导致建立在传统交易基础上的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受到很大的冲击。目前,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没有非常成熟完善的理论可供借鉴,也没有完全合理的方案可供实施。怎样制定一个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又能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是各国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选取电子商务税收中若干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尝试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框架下,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法。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法理论和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具有重要而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运用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在内容安排上,首先对电子商务这一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结合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交易方式的特点分析其给我国现行税制带来的冲击,主要体现在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界定、纳税人难以辨认、税收管辖权模糊和税收征管困难四个方面。接下来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分析外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税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其中:对课税对象性质的界定,建议根据交易标的物的不同将电子商务分为有形商品的电子订购、数字化商品的订购和数字化在线服务三类,从而分别界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在纳税人的选择上,建议根据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三种不同的电子商务类型来具体确定纳税人;将税收管辖权划分为流转税管辖权和所得税管辖权。建议以“消费地原则”作为直接电子商务下流转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对于非居民所得税管辖权,建议将与所得来源国具有实质性经济联系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并引入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作为服务器所在地标准的补充;建议通过成立专门的税收征管机构、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完善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关法律制度来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