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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之所以会产生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对包括执行权、执行活动在内的民事执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且我国在当事人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域外已经有了较完善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包括完善的民事执行当事人监督机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虽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执行乱的现实问题,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执行乱这一难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当下有必要从当事人的角度进一步研究民事执行监督,这种监督不仅是救济执行当事人受损的权利的需要,也是权利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重要手段。本文从执行监督相关概念和理论着手,结合法国、德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当事人执行监督的考察,并跟我国的当事人执行监督进行一番对比研究,找出我国在当事人监督方面的不足和差距,做到借鉴域外当事人执行监督合法于理有据;不仅需要从源头上保障当事人监督的启动权,并对执行监督制度进一步程序设计,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从而对整个当事人执行监督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