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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少年非行是指14岁至20岁少年的犯罪行为、14岁以下少年的触法行为和虞犯行为,主要由日本《少年法》、《儿童福祉法》等法律来予以规制。少年法以少年的人权保障和健康成长为目的,以正当程序和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保护主义和社会复归为理念,与《儿童福祉法》等共同构成非行少年的法律保护体系。家庭法院以少年事件为主要审理对象、以保护处分为主要处罚手段,与福祉机关儿童相谈所共同担负起日本的少年司法保护事业。官民协动与社会参与也是日本少年司法的特色制度,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我国要学习日本先进的少年司法保护理念,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体制,并推动社会的广泛参与。本文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分析方法,分析日本少年法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结合其先进的司法制度,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今后的发展上从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日本少年法的发展历史、现行状况。在特征、原则和制定理念上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日本少年法最早制定于1922年,现行少年法是于1949年制定的。其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旧少年法制定之前、旧少年法执行阶段、现行少年法实施阶段。现行的日本少年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就是更加强调少年人权的保障以及少年的健康成长。正当程序是一切实体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利益最大化则是日本少年法追求的主要价值之一,是少年法存在的基础,所以日本少年法的原则是正当程序与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社会回归”和“保护主义”为理论基调,保障了非行少年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将少年的人权保护至于特殊地位的基调。第二部分对日本少年犯罪审理程序做了客观分析和阐述。借鉴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经验,以美国的家事法院为蓝本建立了以家庭法院为工作中心的司法机构,拥有相当大的处理犯罪少年案件的管辖权。在日本,对少年保护事件的程序结束以家庭法院的最终决定作为结束,分为实体性裁判和形式性裁判。他的功能在根本意义上来说不是惩罚和追究,取而代之的是要改善少年的非行行为,使他们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第三部分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现状,借鉴日本先进的少年法制定的原则和方针,及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青少年保护法的几点建议。包括建立健全综合的少年保护法律;建立完备的少年司法机构;发动社会参与;适时扩大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等。希望通过这样的建议能对我国青少年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