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善。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近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而日趋多元化。作为社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起点,社会生产直接催生的劳动关系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能否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将会影响到我国未来的发展形势以及社会的稳定。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改革面临着利益的重组,具体到劳动关系也就是劳资双方的利益重新界定。长期以来,用人单位相对人劳动者而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用人单位为了追逐最大化的利润,往往选择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特别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其目标。在许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发生各种劳动纠纷,劳动者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在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就业促进等法律的制约下,在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核心,兼顾不同地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劳动保障监察加以完善和修订。由于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被侵权的时候往往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承担劳动关系的管理、监督的职责,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救济劳动者被侵害的权利,对违法的用人单位施以制裁和处罚,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但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并且受制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内部机制不够完善、执法依据的模糊性等,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当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实际存在较大的脱离,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劳动关系保障需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完善。本文通过笔者近年来在参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的执法经验及切身体会,结合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比对,反映出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据不足;第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乏行政强制权;第三、各部门业务协调不畅通;第四、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此,本文针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提出了为四点对策: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赋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权;第三,建立并加强各部门业务协调机制;第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