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中对第三人的权益救济,关键在于第三人主体资格界定的制度设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行政诉讼法新增的第三人认定标准。“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引入扩大了行政诉讼参加之权利主体的范围,亦使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益趋复杂。法律修改后,第三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概念未见明晰;检索实务案例,认定利害关系人之第三人资格的操作规则亦未见明朗。深层次认知处理结果型第三人,探寻行之有效的第三人资格审查的适用规则,既有助于应对实践的现实需求,亦将促进行政诉讼当事人理论的发展。
以检讨“利害关系”标准为基础,“案件处理结果”之利害关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利害关系二者间的关系,应当予以辨明。就第三人制度的设置目的而言,其理当合乎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第三人制度亦应为此服务,从而决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资格的确认。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认定有其限度,以“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因素”为判断基准,主要立足于考量诉讼结果对其合法权益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推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两方面因素。基于此,依据行政诉讼中涉及第三人之实例的适用条件,通过典型案件类型化的方式,探究处理结果型第三人制度的适用空间,或可为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的确定提供一种思路。本文即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认定与适用展开分析和论述。
第一章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认定标准之争,探讨以诉讼结果为连结要件之第三人资格标准的引入。归纳梳理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对第三人资格标准的规定,并对理论界关于法定“利害关系”标准的不同解读予以分析。继而围绕制度目的与功能价值的讨论,以目的为出发点,行政诉讼目的指引着行政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判断。处理结果型第三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制度设置目的的制约,二者的互动关系是存在的,以与案件结果之关系为适用条件,寻求合法恰当的第三人资格审查路径则成为必要。
第二章考察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型第三人”认定的现状。在裁判文书数据库中检索案例,对两种类型第三人认定的现状进行概括分析。指出实际案件审理中以裁判结果意义上之利害关系作为认定第三人的法律依据时,存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主体范围不确定、对遗漏处理结果型第三人诉讼程序参与的违法性评价不一等具体问题。进而检讨处理结果型第三人判断及适用范围的逻辑难题。
第三章则阐释文章核心观点,揭示第三人资格确认中以案件诉讼结果为连结要件之利害关系标准的理论基础,提出可确定“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判断原则。首先,对比民事诉讼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例的比较法经验,得出法律规定处理结果型第三人有其依据,但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整体框架中需相应的有所调整;其次,厘定连结点“案件处理结果”与“被诉行政行为”二者间关系,案件审理结果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影响则是界定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关键;最后,在前两节的基础上,以“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关联因素”作为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判断原则。对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适用辅以实践案例,否定与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基本事实确无关联之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
第四章是“处理结果型第三人”案件类型化的适用。其一,引入案件类型化的探讨,结合案例,在涉及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案件中,分析裁判结果意义上之利害关系第三人认定标准适用的可能情形。典型的包括涉及民事合同关系人案件、行政协议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之利害关系人,作为处理结果型第三人时资格的确定。其二,针对处理结果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方式。
以检讨“利害关系”标准为基础,“案件处理结果”之利害关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利害关系二者间的关系,应当予以辨明。就第三人制度的设置目的而言,其理当合乎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第三人制度亦应为此服务,从而决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资格的确认。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认定有其限度,以“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因素”为判断基准,主要立足于考量诉讼结果对其合法权益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推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两方面因素。基于此,依据行政诉讼中涉及第三人之实例的适用条件,通过典型案件类型化的方式,探究处理结果型第三人制度的适用空间,或可为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的确定提供一种思路。本文即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认定与适用展开分析和论述。
第一章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认定标准之争,探讨以诉讼结果为连结要件之第三人资格标准的引入。归纳梳理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对第三人资格标准的规定,并对理论界关于法定“利害关系”标准的不同解读予以分析。继而围绕制度目的与功能价值的讨论,以目的为出发点,行政诉讼目的指引着行政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判断。处理结果型第三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制度设置目的的制约,二者的互动关系是存在的,以与案件结果之关系为适用条件,寻求合法恰当的第三人资格审查路径则成为必要。
第二章考察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型第三人”认定的现状。在裁判文书数据库中检索案例,对两种类型第三人认定的现状进行概括分析。指出实际案件审理中以裁判结果意义上之利害关系作为认定第三人的法律依据时,存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主体范围不确定、对遗漏处理结果型第三人诉讼程序参与的违法性评价不一等具体问题。进而检讨处理结果型第三人判断及适用范围的逻辑难题。
第三章则阐释文章核心观点,揭示第三人资格确认中以案件诉讼结果为连结要件之利害关系标准的理论基础,提出可确定“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判断原则。首先,对比民事诉讼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例的比较法经验,得出法律规定处理结果型第三人有其依据,但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整体框架中需相应的有所调整;其次,厘定连结点“案件处理结果”与“被诉行政行为”二者间关系,案件审理结果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影响则是界定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关键;最后,在前两节的基础上,以“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关联因素”作为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判断原则。对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适用辅以实践案例,否定与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基本事实确无关联之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
第四章是“处理结果型第三人”案件类型化的适用。其一,引入案件类型化的探讨,结合案例,在涉及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案件中,分析裁判结果意义上之利害关系第三人认定标准适用的可能情形。典型的包括涉及民事合同关系人案件、行政协议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之利害关系人,作为处理结果型第三人时资格的确定。其二,针对处理结果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结果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