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今中国,金融业迅速发展,银行业作为中国金融业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受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以及国内外的普遍关注。鉴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充当的不可替代的角色,法律对于商业银行的规范和调整日益加强。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导监管机关,并主要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中、外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包括市场准入管理、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监督管理等环节。本文选取了商业银行准入管理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主要从监管当局准入管理的角度,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以下问题:第一章:商业银行准入管理的必要性和内容。在本章中,首先着重阐述了对商业银行进行准入管理的必要性。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管理实行核准主义,此种原则下的准入管理制度作为国家介入市场的手段,其目的通常被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危害的商业银行进入;二是确保商业银行布局合理,适度竞争,以符合经济发展需要。其次,概括了中国商业银行准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明确本文的写作对象。本文仅从狭义上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制度,着重探讨谁有权利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商业银行需要具备何种条件,商业银行设立之后可以从事何种业务,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问题。即通常所谓的商业银行的机构准入、人员准入和业务准入等方面的管理内容。第二章;中资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在本章中着重探讨了对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审查、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业务的准入管理、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中资商业银行准入管理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第一,基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我国法律禁止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于商业银行,却没有禁止也没有限制非金融机构投资于商业银行,只是从规范关联交易的角度,试图避免或减少非金融机构投资于商业银行的弊端。但在非金融机构投资和控制商业银行非常普遍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控制关联交易来防止企业股东危害商业银行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是非常困难的。考虑到混业经营的趋势,也有必要具体考虑何种主体可以投资于商业银行以及如何予以规范的问题。 <WP=5>第二,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比较,中国法律对于设立商业银行的初始资本金要求不仅远远超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就是与印度、俄罗斯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或转轨经济国家相比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种较高的初始资本要求实际上限制了民营等合格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三,现存的各商业银行从事银行业务的细微差别,似乎为监管当局在审批机构设立的同时审批其业务范围建立了合理性。但实际上,在商业银行设立时,其业务范围无需审批或许可。或者说,银行设立时的业务范围管理已包含在机构准入管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开办对任何银行来说都属于崭新的业务(主要是金融创新业务)时,监管当局基于风险监管要求的适当介入也许是合理的。建议将商业银行设立时业务范围的审批合并到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审批过程中,删除《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二)项中的“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句。第四,鉴于“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称谓在修订后《商业银行法》中的并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制订《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管理办法》已需要进行修订。同时,还应通过修订该办法体现2001年开始的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果,并应明确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政处罚的法律性质。建议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明确对银行监管机构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司法救济途径。第三章:外资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在本章中,首先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资商业银行准入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其次就外资商业银行准入管理制度中区别于中资商业银行准入管理的一些问题着重进行了探讨。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外资银行准入的立法原则可以大致概括为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中国在对待外资银行准入的问题上究竟采用什么原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目前外资银行准入政策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法律严格限制外资银行的进入及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给予外资银行以税收优惠和金融政策上的优惠。显然这两方面在价值目标上是完全背离的,即保护与开放的对立。从整体上看,我国的政策基本上属于保护主义一类。 但从实际结果来看,相对于民营银行而言,外资银行的准入在制度上处于优越地位。我国是否应该保留分别调整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不同准入法律制度,这需要考虑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外资银行准入管理制度间的区别是必然存在的,这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冲突,例如我国对外资银行的资产抵押要求就被认为是合理的和审慎的。但也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