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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否对国家审判机关审理的个案进行监督,学界、司法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权力机关不应该实施个案监督,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现行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人大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范围内包含个案监督;主张法院的审判独立原则是一项宪法原则,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干涉;同时提出人大若要进行个案监督,范围是什么,如何启动、如何运行,存在着一系列矛盾无法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力机关应该实施个案监督,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虽然在现行宪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的人大对审判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内容,但根据宪法精神,应将个案监督列入监督范围;而且提出人大的监督是绝对的,审判独立原则是相对的,其不能排斥人大的个案监督;坚持只要抓住主要矛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范围及如何启动、运行的问题,是不难解决的。本文从对以上两种观点辨析入手,从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审判独立原则与个案监督的关系两个角度出发,对人大是否应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进行考察。一方面,通过自然法学派及马克思主义对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关系的理论进行考察、通过对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现行宪法就人大对法院进行监督的内容进行分析,作者认为:从全面理解现行宪法条文精神的角度出发,个案监督应包含在人大监督的范围内,若不包括个案监督,则一切监督都会落空,人大的监督会虚位化。另一方面,通过对审判独立原则产生、发展及在我国的运用进行考察和审判独立与个案监督关系的分析,作者认为:人大的个案监督同法院的独立审判并不矛盾,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将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与西方“三权分立”的审判独立原则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追求的目的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此原则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法治原则;同时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依法”行使的,有条件的“独立”原则。由此可见,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不仅是审判主体的权利,而且也是义务,审判主体要严格遵从“依法”的原则。从这一特点出发,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因为权力、物质、人情而影响审判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判独立原则的坚持与贯彻,不仅同个案监督不矛盾,反而需要进行个案监督。作者在进行上述分析后,还对在我国建立个案监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作者认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既不能层层人大都对同级法院进行监督,也<WP=5>不是全国人大自身对各级法院实施个案监督,而是应建立“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个案进行监督;在地方各省设立宪法法院的派出法庭,负责对各省法院审理的个案进行监督”的个案监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进一步明确了有权进行个案监督的主体、个案监督的案件范围、设计了实施个案监督的程序,并构想了对审理结果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