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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存在于中国大地几千年之久,是中国传统的一种婚嫁风俗,其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普遍存在于中华大地,尤其是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多。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将婚约和彩礼纳入调整范围。对于日益增多的婚约彩礼纠纷,主要参照2003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来解决。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彩礼纠纷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是,该规定过于概括,存在诸多缺陷,没有对理论界争议的彩礼的法律属性进行全面的界定。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在法律上应明确彩礼的性质,认真分析现行法律的不足,针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完善建议。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因地制宜,合理地解决彩礼纠纷,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彩礼的概述。首先阐述彩礼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比较。其次,介绍彩礼的历史沿革。最后结合我国实情,谈谈我国彩礼的现状及其带来的社会影响。第二部分:彩礼返还的理论问题。学界对彩礼性质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学说:所有权转移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目的赠与说;附义务赠与说;附条件赠与说等。笔者赞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关于彩礼的返还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第三部分:彩礼返还规定在我国的适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则并给予评析,然后从两则典型案例入手,对彩礼返还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思考。第四部分:彩礼返还规定存在的不足。彩礼返还规定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上的不足包括:缺乏对妇女和无过错方的保护,彩礼的范围和返还比例不确定等。程序上的不足包括: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不明确,彩礼证据的认定困难。第五部分:彩礼返还规定的完善建议。首先确立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再根据彩礼返还规定存在不足,结合我国具体实情,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比如,准确界定彩礼的返还和返还比例,明晰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同时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当地风俗,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调解与和解制度在解决彩礼纠纷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