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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融合已经日益紧密。网络社会中的匿名与实名问题,其本质是行为主体网络社会中的身份与现实身份相映射的问题,是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关联的核心问题。本研究由围绕网络社会中的匿名与实名问题展开的系列研究组成。立足于两个基本视角,即微观上人类行为的视角,以及宏观上社会制度演化的视角;针对三个核心研究问题,构建了四个模型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或实证检验。本研究的主要成果如下:(1)提出网络匿名度的概念,对该概念的评价设计了五项评价指标,并构建了网络匿名度的评价模型。网络匿名度指标可以用于反映根据网络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信息,鉴别行为主体真实身份的难度,即客观上行为主体真实身份的不可鉴别性。该概念的提出,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打破了网络匿名和非匿名的二元逻辑,认为网络中的客观存在的匿名性可以用介于0和1之间的连续变量加以描述;这使得网络匿名度成为程度存在差异的可测量变量,从而扩展了网络匿名研究的领域;二是为网络中行为主体真实身份的匿名性提供了评价的指标和方法。(2)根据主客两分的逻辑将网络匿名划分为两个变量,提出基于新浪微博的网络匿名,风险感知,以及自我表露倾向之间关系的概念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将网络匿名进一步划分为两个变量,一是网络客观匿名,即基于网络中信息鉴别行为主体真实身份的难度,是网络中客观存在的匿名性;二是网络感知匿名,即行为主体对自身真实身份隐匿程度的心理感知,是存在于行为主体内心感知的主观上的匿名;并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网络匿名与网络感知匿名这两个变量的判别性和相关性。根据C-Dgap理论,分析了行为主体有限理性和环境不确定性对自我表露行为倾向的影响,尝试性地使用风险感知这一变量整合行为主体有限理性和环境不确定性,并试图验证其在网络匿名和风险感知之间的中介作用。基于新浪微博,提出网络匿名、风险感知,以及自我表露倾向之间关系的概念模型,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网络匿名对行为主体自我表露倾向的影响已不再是单纯的促进那么简单,而是应根据具体情境的不同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特征。(3)探讨对网络言论领域进行实名制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是否应该对网络言论领域实施实名制监管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而前人的研究大多停留在观点的争鸣。本研究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析监管者与用户双方在不同条件下的策略选择,探讨网络实名制在不同情形下对约束网络言论领域中违规行为的有效性。从数理博弈的角度,证明了网络实名制对于规范网络言论环境,约束网络违规行为只能起到有限有效的作用。网络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规范网络环境的作用,但并非唯一有效手段,也不是绝对有效手段。对于规范网络言论环境是可以有其他替代方法的。(4)构建了网络社会制度演化的初步的理论框架,并探讨网络实名制的本质,演化过程和基本机理。站在网络社会制度演化的视角,来探讨网络实名制产生及发展演化的机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部分理论,以“心”、“物”、“社会”三个维度,梳理网络社会制度演化的相关理论,形成网络社会制度演化的初步的理论框架,并提出网络社会制度演化的一般性过程。在此基础上,分析探讨网络实名制的制度演化机理。网络实名制的本质是将主体在网络中言行的权责利对应到现实中存在个体的身份确认机制,其产生及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降低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成本,而演进历程兼具自下而上式的诱致性以及自上而下式的强制性的特点。网络实名制归根结底只是一项制度工具,需要在网络社会管理制度演化的边际上,以合理的方式,建立相配套的法律、政策,以及技术机制,才能较好地发挥明晰权责利主体,维持网络社会运行秩序的作用。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论文的结尾对我国现阶段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提出了三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