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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代孕变为可能;而现代社会家庭结构模式的改变、不孕不育现象的增长、同性婚姻逐步合法化的背景下,使得代孕成为这些群体获得具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唯一途径。但代孕对传统家庭理念的颠覆,对传统国家家庭结构模式的破坏,使得代孕在很多国家层面是被禁止的。正是因为不同国家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制冲突极大,因此出现了跨国代孕现象。跨国代孕的大量产生,也加剧了各国对于代孕现象的关注,但由于各个国家对于代孕现象的不同态度,加之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实体法规范,导致了跨国代孕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代孕是全面禁止的态度,完全不承认跨国代孕协议以及亲子关系;英国、以色列等国家从全面禁止的态度逐渐转变为有限开放代孕,有限度的承认和执行跨国代孕协议;美国、印度、泰国等国家则是对代孕持有全面开放的态度,当然相关的监管措施现在也在逐步的建立。我国目前为止对于代孕还是持有全面禁止的态度,但我国进行跨国代孕的人数却与日俱增。这种禁而不止的现象的产生,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立法上的空白。对代孕行为,我国从代孕本身是否合法、代孕协议是否有效以及亲子关系的认定上都没有想任何立法,只有卫生部出台的关于代孕的行政规章中规定了禁止代孕,但该规章也只是原则性的表明态度,而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全面禁止跨国代孕并不能有限避免代孕现象的产生,这是很多全面禁止代孕的国家现在逐渐意识到的问题;全面开放代孕不加以法律规制导致的深层次剥削产业链的发展和代孕三方主体权益受损的问题,也让那些全面开放代孕的国家有了警觉意识。跨国代孕现象的兴起,让代孕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后,主体的身份变得更为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也因为具有涉外因素后不好判别,法律的适用更是因为主体国籍不同而造成极大的冲突。跨国代孕现象急需法律的规制和调整,而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具有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律规范,在跨国代孕行为大量出现的时候,应该发挥国际私法独有的性质,加快推进各国之间关于跨国代孕的国际私法统一规范,使得跨国代孕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能有法可依,更好的保护代孕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是从跨国代孕的概念和本质上对何为跨国代孕进行定义,然后通过跨国代孕和国内代孕的对比来突出跨国代孕问题不同于传统的代孕问题。然后对跨国代孕的现状进行阐述,分为国际现状和国内现状。第二部分是阐述跨国代孕的法律适用冲突。由于跨国代孕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各国立法不同,进而导致的法律适用冲突,因此本文第二部分从跨国代孕法律适用最为矛盾和冲突的三个方面(代孕是否合法、代孕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承认代孕亲子关系)进行比较和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跨国代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文章把跨国代孕冲突分为冲突法的解决方法和实体法的解决方法两部分,在冲突法解决方面讨论了亲子关系以及代孕协议产生冲突时所指向的法律适用,然后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上也进行了理性的探讨;在实体法的解决方法部分,文章借鉴和总结了现阶段国际上关于跨国代孕有关国际条款的规定以及对于跨国代孕现象的立法规定和监管机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第四部分从我国现阶段国情进行分析,首先对我国跨国代孕现象存在哪些问题进行阐述,然后从问题入手,从实体法和冲突法两方面对我国跨国代孕现象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