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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情况是: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第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小,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于政策缺位和民众意识不强而发展缓慢。但是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以及经济转型所带来的矛盾却促使养老保障需求急剧增加,供求失衡的矛盾突显出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紧迫性,商业养老保险有了发展的必要性。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属于商业养老保险的范畴,处于养老保险第三层次的位置。而与一般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政策因素,对民众消费能起到引导作用。早在2008年国家的“金融30条”就明确提出要研究给予养老保险延税优惠的政策。近几年,天津、上海等城市为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陆续进行了尝试。虽然这些尝试并未取得多大的成果,但也让我们认识到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税收优惠额度设定以及运行机制安排方面存在问题。个税递延型产品,虽然可以促进民众对养老保险需求的增长,缓减政府在社会保障财政支出上的压力,但却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及社会公平与效率问题,所以在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谨慎设计相关税收优惠方案。另外,国内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运行机制上的问题,如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面临怎样的风险情况、其财务机制应该选择确定收益计划(DB计划)还是确定缴费计划(DC计划)、在运作模式上是选择信托模式还是契约模式等,都是在推广前必须解决的。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研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国外发展过程和模式选择进行梳理,通过对比,分析出我国在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适合本国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整体运作框架和税收优惠政策。基于以上研究思路,本文研究可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详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目的和意义,并且仔细梳理了国内外对于延税型养老保险的研究动态,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视角,为后面研究打好理论基础。另外,本部分也对本文所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在研究方面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理论分析。本部分作为整篇文章的基础章节,详细阐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并对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行的梳理,明确了我国目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有实施的必要性,一是因为可以提高我国养老保障的水平;二是由于如果合理安排优惠额度的话能使运行成本处于可控范围内;三则是因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由市场运作,可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本部分还分析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得出的结论是EET模式与其他两种延税模式相比,能够实现“税收优惠程度”和“政府财政压力”的平衡;与基准模式TTE相比,是一种社会福利的改进。所以,我国的延税型养老保险应该选择EET模式。第三部分进行了国际比较。本部分主要分析了美国、英国和德国在发展第三层次延税型养老保险时在税收制度以及在运行机制方面的一些安排,并得出以下启示:我们在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时首先要明确定位——它是作为补充性养老保险;然后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这是延税型养老保险顺利推行的必要条件;再来就是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注重社会公平;最后是要建立统一的投保信息平台,以便对个人投保情况进行监控。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一个重点,是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研究。本部分首先对税收两个基本原则——公平性和效率性进行了分析,延税政策的制定应当符合这两个原则。然后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优惠形式进行了分析。对于保障范围,基于社会公平性和我们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初衷,延税型产品应该涵养全体公民,包括雇员和自雇人。而保障程度,结合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课题组的建议:对于有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来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需要达到目标替代率是5%;而对于没有企业年金的职工和自雇人来说,延税型保险要达到的目标替代率将达到40%。对于税收优惠的形式,因为我国收入较低的企业员工和农民等群体根本不涉及到缴纳个人所得税,单纯的税收优惠对他们没有影响,所以笔者更倾向于借鉴德国模式:设置直接补贴和税收递延两种优惠形式,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和缴税情况自由选择使自己获益最多的形式。接下来,本文测算了上海实行延税型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优惠额度,并在此基础上估算了实施当期的直接税收成本。得出的结论是,虽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会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但在我国适度赤字的财政政策下,是可以接受的。第五部分研究的本文的第二个重点内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本部分主要从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面临的风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关管理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将会面临诸如宏观环境及技术等方面风险,所以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的设定时要特别注意各个风险点。在运行机制方面的研究又涉及到运作模式、筹资模式和基金投资三个方面。笔者在这三个这方面的选择原则是从我国现状出发,结合他国的发展经验,选择最有利于推广的模式。针对运作模式,笔者认为以契约模式为基本模式,以信托模式为辅助模式,走结合创新的道路,充分发挥两种模式的优势;在筹资模式方面,笔者更倾向于融合了DC计划和DB计划优点的混合计划;在基金投资方面,笔者觉得应当沿用指导性原则,这是基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的情况来安排的,有利于基金的安全营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管理主要涉及账户管理和税收征管。在设定管理模式时,我们应该事先设想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前安排或制定问题解决的原则。个人账户数量、账户转移以及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等,是该计划运行中必将遭遇的问题,而有效解决此类问题的前提是对客户信息有比较全面的把握。笔者的建议是,借鉴国内机动车交强险的做法,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共享投保人相关信息。另外,延税安排会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加快建设个人收入信息平台能帮助税务部门更好的把握个人收入与纳税情况,防止税收流失。第六部分总结,是对本文中涉及的研究内容以及结论汇总。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本文的研究注重整体性,研究重点放在构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运行的系统框架上,包含对延税型养老保险税惠政策和运行机制的研究。二是本文根据替代率等相关数据的设定,测算了优惠额度的阈值,并在此基础上测算了个人参与延税型养老保险在整个生命周期可获得的税收优惠,最后估算了在试行当年的财政成本,并结合财政收支的情况分析了延税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当然,本文的研究不可能涉及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制和运行的各方面,必然存在一些重大但没能想到的问题。就算是对文中涉及的方面进行的研究,也只是代表笔者一家之见,可能会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如,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尚未开始实行,缺少相关的事实数据,难以进行实证分析,所以文中只是对当期实施的财政成本粗略的估算,而这一估算说明问题的能力相对较弱。这些不足之处,希望能在试点工作开始以后,通过进一步研究分析,得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