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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创举,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重要制度。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农业文明历史的传统社会,农村的发展和兴衰历来都与国家的稳定和秩序紧密相联。本文以中国农村改革前后的时间为序列、事件为背景,重点研究和探讨农村经济改革即联产承包、政治改革即村民自治对农村社会生产及村民自治主体包括基层政府公务员行为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的行为在制度变迁中究竟会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趋向产生怎样的反作用。理论指向是要明确宏观改革与微观行为的关系和作用,揭示基层行为人在区域政治制度变迁中的主体作用,以提供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方法或范式,为最终融合宏观与微观视角的各自优长,进行理论上的探索,以丰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和知识内涵。本课题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等三个部分,其中第二章——第八章为正文。绪论部分介绍本课题的选题依据与研究对象,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章用历史、发展、动态的视角,梳理、分析、研究村民自治的起因及其主要内容,突出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以明确其实质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进而明确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阐明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及其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概括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性意义,对乡村治理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寻找村民自治的理论根据,从学理及逻辑上奠定村民自治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重点梳理、分析村民自治的主要成就、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成因。肯定村民自治所取得的成就,在概括其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秩序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还需要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修正和改进,还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上,分别研究、分析和探讨村民自治过程中,理性设计中的优势和不足,实践中自发秩序的创造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在考察多重因素影响作用后,把理论与实践融合起来,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中寻找突破口,把握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耦合点,明确理论与实践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建构、相互依赖共同演化的关系,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寻找契合点。第四章从农村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出发,重点探讨村民自治与社会秩序及农村稳定的关系。以历史的角度,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传统农村的社会秩序、村民自治前的农村社会秩序、村民自治后的农村社会秩序研究,把握中国农村社会秩序发展、传承的传统文化和历史的脉络,强调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对国家发展和兴衰的重要意义,是任何统治者都必须高度重视并严肃对待的政治问题。明确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村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石和可靠保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保障广大农民基本权益,实现人民民主政治,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第五章社会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及其载体是社会资源。从权力与资源的关系即村民自治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借鉴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的中轴原理,通过对村民自治后村庄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以及掌握社会资源的权力对社会资源(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资源)配置、占有和分配的分析,研究社会资源在农村改革后的重新组合、配置,及所发挥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的比较,来透视农村内在社会秩序根据和原因,以及农村社会资源是怎样对社会发展和稳定,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和作用的。第六章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研究村民自治与农村法制体系建立的关系问题。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推广,使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但要保障它的运行、发展和完善,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法制体系,才能使农村社会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动力。由于我国农村法制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践中会出现许多困难和问题,而使其社会效用大打折扣,甚至会被一些黑恶势力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影响了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的法制体系,这既需要国家和政府从上到下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又需要地方政府和农村从下到上的全面“接口”和配合,因为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村民自治与农村法制体系建立是相互依存、互为促进的关系,巩固农村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及全面发展都离不开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第七章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使基层农村政治权力的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原来的集权的、自上而下的、一元化权力结构,转化成基层政府权力与农村自治权力并存的“国家与社会”或“乡政村治”的格局。而这种权力结构的改变,又是在执政党和各级政府领导下,在农村基层社会成员自发创造性的基础上,附以强大的政府主导和推动的双向构建过程。一是建构全新的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农村自治权力即一种社会组织的权力;二是建构与人民公社不同的代表国家政治权力管理本地域(乡或镇)事务的基层政府权力。考察村民个体、基层自治组织自发行为在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原生态”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在社会秩序建设中的正式制度安排,政府在建设和管理中如何对待个体及基层自治组织的自发行为与自发秩序,如何实现政府建设与民间自发的统一。从村民自治与基层政府改革的互动关系入手,分析农村社会权力结构以及权力结构变化后村民自治的社会权力与基层政府权力之间的博弈关系。即两个同时存在、又相对独立,即相互影响、又相互渗透,且仍在建构、完善中的权力及其结构,在基层农村的社会生活中相互合作、相互博弈,但又不可避免地相互磨擦、碰撞而出现矛盾和分歧。第八章探讨、研究村民自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与时俱进、互为推动和促进的关系。虽然实践证明了村民自治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基础社区管理、乡村生活秩序、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问题,也开创了中国社会民主实践和建设的先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打下了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但村民自治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即缺失经济发展动力。因此,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为了实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全面巩固、完善和推进,是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动力不足,全面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拉近城乡差距的战略举措;是改变长期以来城乡条块分割、二元社会结构、经济社会发展不对称,完成国家现代化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