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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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会议明确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重点任务。目前,我国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推动着我国反垄断工作的顺利发展。然而,我国在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方面的理论研究和规制经验几近空白。在立法层面,我国通过一项兜底条款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进行规制,却无法真正起到有效规制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作用。在执法层面,我国执法机构在以往案件的处理中都过于专注行为的表面效果,忽略了纵向限制背后达成横向协议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可能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反垄断法基本原理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进行深入分析。在对欧美规制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对比研究中,借鉴国外的规制理念和模式,结合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特点,提出构建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规制体系的建议:第一,明确反垄断法旨在保护效率而非竞争本身。协议损害了竞争而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不能直接判定其违法,是否实体违法需要根据违法性判定标准对协议产生的效率进行考察。因此垄断协议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第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需要遵循“二阶层”的认定步骤,具体来说首先考察市场结构是否有利于经营者达成通谋,其次考察纵向非价格约束是否服务于其他垄断行为,如果不是则考察协议是否损害了效率。第三,协议构成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后,需要根据豁免条件对协议作出违法性判定。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协议满足豁免条件,则不予禁止该协议。最后在新经济行业中,需要结合网络效应和锁定效果等特点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进行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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