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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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0份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纠纷案例统计分析后发现,实践中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归属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名义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其中尤以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为典型代表。分析法院的裁判结果发现法院对保险标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存在歧见。同时衍生出保险利益归属约定条款效力争议问题。解决名义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情形下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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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0份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纠纷案例统计分析后发现,实践中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归属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名义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其中尤以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为典型代表。分析法院的裁判结果发现法院对保险标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存在歧见。同时衍生出保险利益归属约定条款效力争议问题。解决名义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情形下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保险利益存在与归属判断问题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确定被保险人身份及保险标的;第二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确定被保险人身份应当以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严守合同相对性。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应当严守保险利益合法性和合同相对性要件。保险利益归属约定条款实际上是保险金归属约定,因此约定的保险利益归属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保险利益归属约定条款违反保险利益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因此不具有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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