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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讯问笔录(简称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依法制作的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法律文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审查核实的讯问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做好讯问笔录,对于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有效保护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侦查讯问笔录制度,内涵丰富。是指以侦查讯问笔录为研究切入点,建立在侦查讯问笔录的制作、运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检验、保障等基础上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称。既包括对讯问笔录格式上的规范、记载内容上的要求,也包含了作为庭前证据的讯问笔录同被告人的庭内供述之关系问题、以及讯问笔录在案件事实记载、反映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状况方面的作用。侦查讯问笔录制度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制度等一样,其落脚点或终极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但是,我国的侦查讯问笔录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具体体现在:缺乏统一的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制作粗糙且具有一定随意性;讯问笔录的程序记录和保障功能贯彻不力,以致讯问人员违法讯问现象严重;讯问笔录的供述自愿性得不到保证、可采性值得怀疑,等等。因此,亟需相关措施予以改进。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讯问笔录制度的相关概念的介绍和分析。这一部分的第一层首先对讯问权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来源进行探讨,因为讯问权毕竟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国家强权。讯问权的正当性不予厘清,讯问笔录的存在就成为了无源之水。接着从多角度对讯问笔录的概念、内容和特点进行阐释。分析完概念和特点之后,文章又对讯问笔录的法律性质和诉讼价值作出了分析。从法律性质角度讲,讯问笔录并非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书面载体,依附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并获得证据效力,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二者证明的主体、对象、方式和价值并不完全相同。同时,讯问笔录属于证据学理分类中的控诉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明确讯问笔录的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对于后面理解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及其部分缺陷产生的原因,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从诉讼价值上看,讯问笔录应当兼具权利保护、权力控制之功能。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是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肯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讯问笔录,能够完整展现讯问过程的全貌。辅以讯问双方的签名捺印、在场律师和检察官的会签,以及违法取证将导致的不利后果,能够很好地规范和制约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第一部分的第二层,是关于讯问笔录制度的比较法分析。内容上博采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讯问笔录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分析。重点研究笔录记载的内容、以及各国对讯问笔录可采性的规定。因为对讯问笔录内容上的规定是讯问笔录发挥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功能的集中体现;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的规定,则是以笔录的可采性为出发点。证据能力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理论。没有证据能力、缺乏可采性的证据,根本不能进入法庭成为庭审的证据,自然更谈不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借鉴国外关于讯问笔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定,实有必要。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庭外供述的侦查讯问笔录,不仅不具有当庭供述那样当然的证据资格,而且受到证据规则的严格控制。也即是说,此类证据作为庭外陈述,必须经过相应证据规则的检验,才能获得证据资格、接受法庭的调查。在英美国家,判断一项庭外供述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任意性。任意性规则即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其含义是,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承认有罪的陈述,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者具有非任意性怀疑的口供,一律不具有可采性。为了消除警察违法逼取口供的诱因,一些传统上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也逐步确立了以保障供述任意性为目的的非法取证排除规则。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侦查讯问笔录制度历史沿革和现状的分析。该部分先简要介绍我国讯问笔录制度的起源和历史,然后对我国讯问笔录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分析。首先是讯问笔录制度立法上的缺失,以及笔录制作中的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导致讯问笔录格式的不规范、存在严重的程序性瑕疵,影响了笔录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其次,讯问笔录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进入法庭的门槛低、法官采信率高;第三,笔录的供述自愿性值得怀疑。在当前羁押性讯问的普遍适用、对侦查讯问的司法监督缺位和对笔录的审查机制流于形式的情况下,很难讲讯问笔录中所载嫌疑人供述代表了其真实意思、反映了案件真实情况。而不具有自愿性的供述应当是不具有可采性的,不得进入法庭,成为呈堂证供。这样不合格的讯问笔录,进入法庭并被法官采信,必将导致对被告人诉讼权益的直接侵犯甚至冤假错案的发生。后果严重。文章第三部分对我国的讯问笔录制度提出了改革建议。笔者认为,改革一项法律制度、尤其是像侦查讯问笔录这样极具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制度,首先应当确立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应当从理论实践结合的视角出发,秉持诉讼公正的理念,紧密结合讯问笔录自身的性质、功能等特点,借鉴国外经验,从开放的视角来探讨改革。笔者结合理论,从具体操作层面,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思路,力求取得实效,解决当下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包括加快证据立法,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我国侦查讯问笔录的制作程序;普及、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制度;确立讯问笔录非自愿性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任何一种制度的确立,其生命力都源自实践对它的需要以及它的现实性、可操作性。希望相关改革配套措施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使侦查讯问笔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更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