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电子游戏产业飞速发展,整体营业收入增长很快,已经成为国家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游戏侵权中涉及到著作权的较多,比如电子游戏主要由计算机软件、动画、图片、角色、音乐等元素构成,因此著作权法对电子游戏产业而言至关重要。电子游戏规则作为电子游戏的核心,现在已经成为一些游戏公司抄袭的对象,从抄袭电子游戏代码、动画、图片、音乐到抄袭游戏规则,这给电子游戏产业带来巨大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认为电子游戏规则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立法上对其也没有进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着缺少司法鉴定等情况。在理论上存在着电子游戏和游戏规则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属于何种作品的问题,游戏规则的思想和表达如何区分的问题,游戏规则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问题,不同特点电子游戏规则的保护等问题。对于以上问题,论文第一章厘清了电子游戏规则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电子游戏规则是玩家在游戏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其具有约束力、平衡性和复杂性,电子游戏规则分为操作规则、基础规则和隐性规则。论文分析了电子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属性,认为电子游戏规则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可能。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形成文字作品的游戏规则有游戏规则说明书和游戏规则短语、短句,但法院一般认为游戏规则说明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短语、短句因为缺乏独创性不能受到保护。我国法院起初将电子游戏规则认定为思想范畴,后来在司法实践中把详细具体的游戏规则视为表达。司法实践中把电子游戏整体运行画面当作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的做法已经较为普遍,但是该做法也存在保护范围窄的缺陷。第三章研究了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在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上,可以借鉴国内外经典的案例,游戏规则的操作规则属于表达,应该予以保护,特别要注意“规则”本身和“规则的表达”,一概将游戏规则当作思想的做法不可取。在判断实质性相似上,可以采用抽象-过滤-比较法和内/外部测试法,具体操作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相关案例。第四章分析了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理论、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困惑。理论上存在着思想/表达二分法模糊性的问题,混同原则和必要场景原则在某些游戏中难以适用;立法上著作权法规定不太清晰,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司法上“拆分”保护模式有漏洞,诉讼中对专业性事实问题没有引入司法鉴定程序。第五章写的是如何对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进行完善。体育竞赛等无剧情、现实类的电子游戏,其游戏规则表达空间有限,一般不受著作权保护。把电子游戏视为“类电影”作品的做法一般适合有较长时间动画效果的电子游戏,而不适用于对玩家自由度大的沙盒类游戏。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专业性问题要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事实问题,司法鉴定不能取代法官的判断。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引进视听作品概念并重新界定其独创性标准,还要尽快为电子游戏设置新的作品类型。在著作权客体方面,立法应采取开放的模式,以便电子游戏规则的独创性表达能明确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