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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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过度维权的行为并不少见,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多数学者和司法人员均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也有少数人持有定罪的倾向。本文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分析工具,力求厘清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边界。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消费者的过度维权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需要依次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与主观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超过要素是核心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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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过度维权的行为并不少见,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多数学者和司法人员均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也有少数人持有定罪的倾向。本文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分析工具,力求厘清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边界。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消费者的过度维权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需要依次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与主观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超过要素是核心构成要件要素。在判断消费者的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要始终围绕两大核心构成要件要素展开:首先要判断消费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以直接排除消费者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消费者的过度维权行为是否属于威胁行为,如果属于威胁行为,则可以认定消费者的过度维权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反之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不排除成立其他犯罪的可能。在违法性阶层,关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性原理有多种学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三种学说分别是社会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和法益衡量说,其中法益衡量说最具科学性和实操性,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性原理。按照法益衡量说,如果消费者的过度维权行为没有造成经营者实质性的财产损失,则消费者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在有责性阶层,过度维权中的特殊维权——假想维权本质上是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是客观判断,有责性是主观判断,当消费者真诚地以为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事实而行使所谓的权利时,消费者的行为就是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关于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处理在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有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论、限制责任论、严格责任论、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其中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最为合理,遵循此理论之立场,消费者的假想维权行为可以排除故意,在没有过失的场合,可以视为意外事件,但在有过失的场合,仍然成立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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