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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们对“法律是什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孜孜不倦的追问,但诉讼中的事实问题却未被如此亲睐,“证据裁判主义”似乎以一种无需言说的魔力说明了一切。我国现行证据理论在证据中心主义的视野下,将举证、质证和认证狭隘地理解为“提出证据”、“质疑证据”、和“认定证据”,即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举证、质证、认证于待证事实的具体作用。本文旨在以关键词“意见”的引导以及第三类推理的引入,分别从控辩意见主张的提出到证明逻辑再到终结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展开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同时以此实然状况为导向初探相关应然的制度构建。本文除引言及结束语外,正文分为四部分,总计四万余字。第一章是本文的问题提出与出发点。相较于法律问题,人们对事实问题的关注极其有限,而美国的“洗冤工程”、中国式的冤假错案等,无疑都在警示我们事实问题的重要性。本章在结合我国依证据认定事实的特点以及法律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以“意见”为关键词来看待事实认定过程。第二章从事实认定的起点说起,即以控辩双方意见主张的提出为切入点,指出控辩双方的主张不论是引发对方反驳或者引发公权力的支持,都是一种让“意见”凌驾于“证据”之上而具有对事实的先定效力。而这恰恰与证明权以及司法权社会化的理论转向相契合,并体现了程序的交涉本质。第三章是对从证明逻辑的角度对事实认定过程的关注,通过对我国传统证明逻辑的是非分析,引入证明中的第三类推理形式,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解读其特性,以此描绘出证据与事实主张之间的距离,指出意见作为这一距离的连接器,从而打破不需言说的神话。最后在意见化的基础上强调事实认定从“真实”向合意的转向,并回到制度问题,指出事实认定过程的制度控制。第四章则是事实认定的终点,以事实认定的标准即证明标准为视角,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这两大派系的“证明标准”之争进行再认识,并以意见观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增加的“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解读,揭示出证明标准中应然蕴含的证明思维与要素,即以证成与反驳下的内省性为核心的意见论证。最后同样是回到制度问题,指出事实认定的结果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