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风险的行政规制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ujing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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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人工智能、基因编程、核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领域正在重塑人类社会,其蕴涵的不确定性风险也引起国家治理层面的变革。科技风险的不确定性、广义价值冲突性以及有组织不负责的特性昭示旧行政治理模式的失调与新治理模式的渐进性成型。风险规制仅仅依靠权力的针对性控制并不足以取得良好的规制效果,而科技的复杂性更使科技风险规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提高,以控权为价值取向的传统行政法理论亟待面向科技风险社会进行调试。比较有代表性的调试成果是合作价值取向的行政法理论以及行政过程论。合作价值取向的行政法放大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合作的价值意蕴,通过平等的规制主体关系塑造与运行程序的细致打磨,形成规制程序中不同参与主体以沟通与协商为主要方式的合作形式,从而达成共识性的科技风险规制方案。而行政过程论通过打通不同行政治理的环节,链接不同行政治理程序,形成完整的治理通道,在这条道路上,不同的参与主体各得其所。与这些理论所配套的,是不同的规制模式,包括合作规制模式、自我规制模式以及实验性规制模式。不同规制模式通过设计有所指向的科技风险规制理念以及程序以实现科技风险规制在某一层面的良好实现。尽管这些理论与模式依然具有理想化以及效率性底下等一系列问题,但通过其中不同理念的积累与吸收,中国依然可以设计出不同的程序,以期完善我国科技风险规制的治理模式,全文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讨论风险社会理论、科技风险规制压力及成因。作为建构意义上的风险其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上的定义与传统“危险”的定义相去甚远,科技风险更偏向于一种价值选择概念。科技风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广泛的价值冲突性与责任不完全对接性等特征对传统行政规制手段而言是一巨大挑战。当前亟待找到新的治理路径。第二部分讨论风险社会理论下行政法价值与理论的转向。传统行政法的控权价值取向无法适应风险社会下对行政机关积极行政、主动行政、良好行政的强烈要求,行政权扩张已成必然。在这种情境下,行业自我的规制与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合作似乎成为必然的选择,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开始由控权转向合作。合作价值取向与行政过程论开始迸发价值。行政过程论强调对行政过程全方位、贯通式的控制,相较于对行政行为的割裂考察而言,行政过程论将行政规制全过程通过线性串联的方式进行动态的、连续的考察,不同行政阶段之间是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而其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关注与强调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拉升的观点较为适合风险社会下的行政规制程序再造。第三部分是合作规制模式、自我规制模式以及实验性规制模式的比较与导入。传统规制模式以事前与事后规制为主,市场准入与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但面对科技风险的新问题,传统规制模式已陷入僵化局面。合作规制模式强调公众的高层次与高水平参与,程序中的各方主体地位平等,方案的产出由各方协商博弈。自我规制模式极大发挥业界的潜力,有利于科技行业发展,实验性规制同样强调合作,但更强调规制权力的谨慎行使,在掌握初始信息做出可规制的判断后,注重考查被规制者的意见,实施相应的规制实验。第四部分是我国科技风险的规制程序完善。本部分以合作价值取向的行政法理论以及行政过程论为指导,以合作规制模式、自我规制模式以及实验性规制模式的部分理念吸收为基础,通过比较合作规制模式、自我规制模式以及实验性规制模式等各规制模式的优势与不足以及在比较研究后规制模式指导下的科技风险规制方案如何产生等问题。包括公众参与程序、合规监督程序、规制的标准设置以及审慎宽松的创新环境的构建。针对科技企业的创新型需求,寻找开拓创新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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