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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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作为劳动者的核心利益之一,对劳动者的生存、人格全面发展,促进劳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障水平并不乐观。微观层面上,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工资权利、损害分配正义价值;宏观层面上,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关系扭曲、失衡、不公平问题较为突出。在上述问题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工资概念、工资权利的逻辑、法理、构造、体系性认识明显不足,进而导致我国相关政策立法相对粗疏。因此,本文要研究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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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作为劳动者的核心利益之一,对劳动者的生存、人格全面发展,促进劳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障水平并不乐观。微观层面上,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工资权利、损害分配正义价值;宏观层面上,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关系扭曲、失衡、不公平问题较为突出。在上述问题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工资概念、工资权利的逻辑、法理、构造、体系性认识明显不足,进而导致我国相关政策立法相对粗疏。因此,本文要研究的核心问题即是:面对劳动者纷繁的工资相关权利,是否应当构建一种“体系”,以促进对其周延保护;以及这种体系的构建是否可能乃至如何构建这一体系。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案例研究、比较法研究等研究方法。以工资权利的体系性研究为重点,以工资权利体系的相关概念、价值、原则、具体内容为逻辑展开研究。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工资的权利体系构建的现有困境彰显本文研究的问题意识,即指出劳动者工资权利体系化对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必要性。首先指出工资立法分散、层级低,导致“工资”概念始终模糊不清;进一步以立法目的为切入点,分析这种概念模糊化的成因,并指出工资权利保护中“以问题导向而非以权利导向”的问题;并通过对加班工资和二倍工资赔偿金在各地实施的差异为例,说明工资概念模糊化所导致的司法适用混乱。其次指出在当前的工资保护现状下,用人单位主导工资构成导致的工资复杂化、福利化,表明在资强劳弱的背景下,资方本身缺乏体系性解决劳动者工资权益保护的动力。最后通过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劳动者薪酬增长率与CDP增长率之间比率、基尼系数等数据从宏观上说明了当前收入初次分配的正义性不足,并指出,“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分配价值取向在实际落实中存在的向效率妥协的问题,从而掩盖了对劳动者工资权利保护不周延的现状。第二部分是对工资权利体系中一系列必要概念的廓清。本文将工资定义为“社会主体同意(基于劳资主体合意)下劳动关系的对价”。并根据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框架,将工资权的内涵进一步限缩为工资获得权和支配权两项,对工资权与工资相关权利做出了区分,并由此指出,要实现对劳动者工资权利的周延保护,应当在明确工资权利体系的社会债权和劳权属性基础上,构建工资权利体系。第三部分是在解决了工资权利体系构建的基础性问题后,对这一体系构建需要遵从的价值基础和原则的研究。从工资权利与劳动者个人的关系而言,工资权利体系有纳入人权价值的必要性;从工资权利与劳资关系角度出发,工资权利体系需遵守“分配正义”价值;最后就工资权利与市场、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而言,将秩序价值纳入到工资权利体系中。最后基于这些法价值将工资权利体系的法原则确定为“倾斜保护”“利益平衡”“平等协商”三项。第四部分是对工资权利体系内容的整理。在统一的工资权利体系价值和原则下,以“目的-工具”的权利功能为分类依据,将当前实践中存在但尚未被法律所确认的工资权利予以整理确认,将其纳入到这一体系中:具体而言,在目的性权利中纳入工资公平获得权、同工同酬权和最低工资保障权;在工具性权利中纳入工资知情权、工资协商权、工资请求权和工资优先权。本文研究发现:第一,劳动对价理论对于工资的逻辑、构成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在确定“工资”概念上,只有提出解决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形成真实合意而非虚假合意的方法才能实现公平。第二,用人单位主导了工资构成、劳动价格,有以民法逻辑结构或挤占劳动法逻辑、向自由资本主义回归的倾向和动力;初次分配更注重效率的政策,最终会使得公平价值向效率妥协,导致工资保护分配的不正义。第三,工资权利是复杂的权利集合,我国工资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向”导致了立法的分散和立法目的、政策目标之间的不协调,而以“目的性权利与工具性、辅助性权利”为认识工具,解析、重构、优化工资权利体系,是较科学合理的方法。针对以上问题和发现,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立法对于工资概念、范围应尽可能明确,通过劳资对价、关系正义理论来补强传统劳动对价理论对工资的解释;(2)在企业收入分配过程中,可以通过一种“基于公平的效率”的价值取向,指导解决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保障劳资要素产权平等,实现劳资收入分配正义,进而实现劳资权利义务的公平、公正,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3)周延保护劳动者工资权利,以公平共享、分配正义为价值,健全“工资权利体系”,应特别保护劳动者的自由谈判权、相关参与权,这一意识应当从工资的概念到工资权利体系中工具性权利一以贯之;(4)立法上以列举主义为主、辅之以概括主义,厘清工资权利中的目的性权利与工具性、辅助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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