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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矛盾依然是“三农”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创新,农村中小企业的命题也就由此提出。首先,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形成了“分而治之”的局面,在农村一时难以扭转该局面和改变劣势地位的情况下,反而需要有针对性的区别对待、有目的性地建设发展。农村生产资料不能有效流转的局限和农村市场经济的滞后,更进一步地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度、力度和广度。因而,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企业形式”去承载现代企业要素与传统农村农业的基本要素。但是,农村经济发展选择由企业去承载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农村大环境内的企业形式的选择理所当然只能是中小企业。因此,农村经济发展问题落脚在农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的法律机制上。确立了农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律机制研究这一命题,基于国内未曾有过专门的分析及其界定,因其为本文研究主体,所以有必要对“农村中小企业”进行界定。在比较分析基本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应该以企业为大前提,中小企业为界定基础,特殊地域为限定范围来确定何为农村中小企业。为了使农村中小企业这个解决农村问题的途径具备权威制度上的保障,我们需要研究其立法的法特点和法模式。其立法的基本精神,需要或应该内含的准绳有哪些是得首先分析的内容,并且这样的一部法律需反映了政策性、促进性、扶持性的法特点。而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可直接影响其法律制度具体的构建和最终的实施,在参考国外中小企业的立法模式后,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及农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方式,我国农村中小企业的立法模式应该采取系统化立法。采纳系统化立法模式后,关于法律机制的设计可从这样几个方面构建:一是确定农村中小企业的范围和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其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三是设立农村中小企业社会服务组织规制法;四是农村中小企业金融政策专门化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