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加快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房地产业于近年来获得很大发展,多层建筑和新型住宅小区大量出现,物业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业主作为物业的区分所有权人,理所当然应在物业管理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物业管理首先是业主的自治管理,然后才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因此,完整、准确地认识我国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自治的主导和核心地位,进而理顺业主、业主团体、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等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对在我国物业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完善的业主自治制度,起着正本清源的指导作用,也有利于我国现代物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比较研究和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一章是关于业主自治权的权源的探讨。在对业主自治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必要的介绍之后,重点分析了业主自治权的权源——区分所有权制度,认为区分所有权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住宅小区区分所有权构成,比较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几种学说,并基于“三元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界定,然后深入分析了建立我国住宅小区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就该权利的架构进行了论证。最后论述了区分所有权制度和业主自治权的关系,业主自治权根源于区分所有制度,直接来源于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
第二章是关于业主自治权性质和权能的研究,业主自治权是业主的当然权利,与是否成立业主组织无关,业主自治权兼具财产性和身份性,同时又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并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出发,对业主自治权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进行了分析,认为学者将提议权与请求修改物业管理规约的权利、请求物业管理公司为自己提供应有的各种服务的权利、请求正当管理共同关系事务的权利等合并称为请求权的观点有失偏颇,提议权应单独成权,而其他的所谓请求权只不过是相关权利的请示方式,应回归各自的本权。
第三章是关于业主自治权的行使机构和规则方面的研究。首先,分析了有关业主大会性质的三种学说,并得出我国的业主大会应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并归入民法上其他组织的范畴的结论;其次,又介绍了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问题,认为物业的非业主使用人也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最后,详细介绍了作为业主自治权行使规则的业主公约的制定、生效以及内容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是在前三章有效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就我国业主自治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的若干法律建议。主要有:承认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明确非业主使用人在业主委员会中的地位;完善业主公约的内容以及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确立业主团体决议无效制度和完善撤消制度以及剥夺区分所有权等几个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