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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确定故意的相关问题,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很少涉及,多数刑法著作仅限于对不确定故意含义的表述,并没有对不确定故意作以系统全面得研究。而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尤其是基于不确定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之类的案件问题重重,又迫切需要有关不确定故意理论的指导。目前已有少数学者注意到此问题,但尚未对不确定故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多个角度,就涉及不确定故意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一些不太成熟的思考,仅期望通过此文抛砖引玉,为今后不确定故意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更为开阔的思路,以服务于司法实践。 正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不确定故意概述。本部分通过对不确定故意的概念、构造特征、分类三大方面对不确定故意进行一个整体的认识。首先通过对不确定故意概念的若干表述的评论基础上,得出本文所采纳的不确定故意概念,接着,以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全面考察,揭示不确定故意的构造特征,然后在内部分类及其相互比较中,把握概括故意、择一故意和未必故意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不确定故意与相关罪过形式的区分。该部分共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不确定故意与确定故意的区分,通过对目前国内外所存在的各种区分标准进行整理,得出自己的结论,即区分不确定故意与确定故意的关键点在于意志因素的不确定性,包括意志内容和意志程度的不确定性;第二个问题是不确定故意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关系。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是两种站在不同角度对故意所作的分类,笔者在前文中对不确定故意构造特征及分类的论述基础上,通过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构造之比较,使两者之间建立了沟通的桥梁;第三个问题是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区分。由于未必故意几乎是不确定故意的最底线,而有认识过失则是过失的上限,太多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两者区分之难度超乎想象,故而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各种现存的区分观点的评析,发表了一些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