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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多从其适用范围上体现出来,可以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诉讼时效的基础。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其不仅关系到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构筑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还会涉及到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合理性。如果不能正确地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就会破坏诉讼时效制度稳定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在我国民法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学者对于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物上请求权能否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涵盖,大体可以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而且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比如规则过于简单,缺乏部分基本的内容,不具操作性等,并且因此导致了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因此,本文试图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作出一个较为明晰的界定。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重点对诉讼时效这一制度从起源上作了简要介绍,并简要概括了我国的研究现状和研究局限,研究局限具体表现为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物上请求权,而其原因主要在于研究方法的局限以及研究资料的不足。第一部分阐述了对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研究的意义。本文首先从反面说明不明确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将有可能导致这样的后果: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被适用之,使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失去法律的保护,从而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未被适用或未被正确适用,从而破坏诉讼时效制度稳定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从而进一步说明,如果能够明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就能够消除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的现象;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权利,实现诉讼时效的功能;也有利于我国立法的完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有哪些因素会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产生影响。此一部分主要从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的功能、各国时效的立法例以及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等几个方面分析其会对诉讼时效的范围产生哪些影响。对诉讼时效性质的界定直接影响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对诉讼时效的性质采纳不同的认识,会影响到实体权利的安定状态,本文以原物返还请求权为例作了说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紧密相联,诉讼时效的功能影响其适用范围的确定,诉讼时效的功能制约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范围的确定要有利于诉讼时效功能、目的的实现,诉讼时效的功能应成为确定诉讼适用范围的首要标准;采取不同的立法例会影响到有关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不同的位置决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对那些权利适用,但我们必须有这样一个逻辑认识:只有在确定了哪些具体权利能够适用诉讼时效时,我们才能够得出诉讼时效制度应该是放在总则部分还是放在债权编部分,其实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例是对具体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在民法典中的一个总结、一个反映;对诉讼时效完成效力的分析已经包含着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与其效力应当是相互对应的,在分析了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以后,我们便可以得出诉讼时效具体适用于哪种权利。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主要立法例。本部分并没有对两种立法例进行优劣比较,而是通过对两种立法例的分析得出:我国今后进行时效立法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切不可盲目移植。第四部分检讨了我国现有立法的现状与不足。我国现有立法存在诸如“规定过于简单、称谓混乱、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并会导致“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合理保障”等后果。第五部分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以诉讼时效的功能、性质、效力、和立法例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产生的影响的分析为依据,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提出了立法设计,从具体权利设计和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制定要注意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提出建议。由于目前对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争议,文中不做具体阐析。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样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究。文中对知识产权所生请求权、身份权所生请求权、人格权所生请求权等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也进行了简要分析。本文对焦点问题——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进行了重点阐析,认为部分物权请求权应当为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所涵盖,即:由物权所生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确定要注意登记与否,已登记物权所生之返还请求权应为适用的例外。基于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力,对已登记物权所生之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未登记者则适用之。最后是文章的结束语部分。本文在简单总结整篇论文基本内容之后,对研究的不足之处作出了检讨,希望能够得到相关方面专家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