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死刑的罪名以及死刑的适用数量都高居世界之首的中国,如何顺应世界废除死刑的趋势?如何在保留死刑的前提条件下全面而又充分的保障面临死刑者的权利?目前这些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是中国死刑制度今后发展的关键所在,不容回避。对面临死刑者的权利保障程度反映出一个国家对其公民的权利保护程度,甚至可以说面临死刑者的权利保障制度就是衡量一个国家保护其公民权利的最低标准。在死刑制度中贯彻人权保障的理念,尤其是加强对面临死刑者的权利保障是我国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在我国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面临死刑者的各项权利都远远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本文以国际人权标准为出发点,通过界定面临死刑者的具体含义,介绍面临死刑者权利的内涵及特征,并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等国际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分别从立法和司法程序两个角度对目前国际社会上关于面临死刑者的权利保障途径作了简要叙述。同时对照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通过查找我国法律对面临死刑者权利保障的现行规定,指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差距所在,主要从实体以及程序等方面分析了其原因。进而寻找相应的对策,理论上根据联合国相关文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完善我国面临死刑者权利保障制度:1、限制可判处死刑的罪行;2、完善罪行法定原则对死刑的适用;3、扩大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4、对死刑案件确定更高的证明标准;5、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6、确立和完善面临死刑者的赦免以及减刑制度;7、完善死刑执行制度。同时结合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面临死刑者权利保障制度的几点设想,主要有:1、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中,建议死缓犯在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是否执行死刑,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案情行使核准权来确定:2、赋予面临死刑者“选择死刑执行方式和体面受刑的权利”的设想;3、建议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从而使保障面临死刑者的生育权有法可依,但同时也应该注意防止规避法律惩罚的情况发生;4、对面临死刑者的器官移植问题进行相关立法构建,切实保障其权利;5、建立面临死刑者不引渡制度,以期与国际接轨。死刑作为一种生命刑,其严厉性不言而喻。对面临死刑者权利的有力保障,必将促进我国的人权建设事业,并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文明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