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秩序”与“旧风俗”:民国时期龙泉县招赘婚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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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招赘婚姻在龙泉县盛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成婚方式逐渐成为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有了约定俗成的招赘程序。由于这种婚姻形式较为特殊,与主流嫁娶婚姻差异较大,清代法律对其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民间习惯共同规范着当地民众的生活。然而,清末、民国新法律的颁布及司法制度的变革冲击了清代传统法律控制之下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的颁行更是给龙泉的民众和地方司法机构构成观念和实践上的双重挑战,招赘诉讼日趋增多,司法机构的工作压力也随之逐渐加大。民众和法律工作者们的应对措施又因为身份、利益、学识等差异而呈现不同的方式。本文拟在利用司法档案、法律文书、家谱、口述成果、报刊等资料的基础上,以龙泉招赘婚诉讼为个案,分析清末民国时期民法变迁给传统社会带来的种种影响,着重揭示民众、宗族和地方司法机构对民法变革的应对和利用,最终探讨民法近代化的问题。本文认为,民法之制定必须以现实需要为考量,其条文和实践必须能够切实解决民间纠纷,方可称之合理、适用。若民法与社会需求并未契合,则容易造成新秩序与旧风俗混争的局面。新旧之间的冲突必须经过法律和社会的长期磨合才能逐渐消减,但历史并未给予足够的时间,中华民国便已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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