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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近现代民主、法制社会普通民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最典型的一种方式,也是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制度源自西方,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称为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虽然两者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有所不同,但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权力制约、大众智慧和法律教育等价值功能趋于一致,尤其陪审制度所蕴含的司法民主理念更是备受赞赏和推崇。反观中国,伦理和集权的传统文化,成文法的法律渊源,极端科层式官僚体系的司法体制结构,都决定了中国缺乏分权、民主的土壤,再加之中国当代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和发展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从一开始就基于政治的需求而非司法理念。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这些独特性表现在候选陪审员的挑选范围较小、代表性不足、陪审员权力行使不充分、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模式趋同于法官人事管理。但是尽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它仍然是中国现阶段体现司法民主不可替代的方式。由于历史传统不同,社会状况也有差异,中国陪审制度所拥有的价值不可能与西方重合。正如苏力教授在谈及中国司法改革时坚持要把讨论的问题纳入中国社会转型和司法改革的语境中来分析考察,而不是把已为法律人普遍接受的西方司法原理作为天经地义的论证起点的理念。中国陪审制度的研究也应当遵循这种路径。我们应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我国现行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让陪审制度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土地”本土化,生发出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功能。